安阳中院被指枉法办案 受害人十年维权未果
2014-07-30 13:23:36 来源:消费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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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收到的法律文书
提要:一个简单普通的经济纠纷,因安阳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民事调解书,涉事的三方不断提起诉讼,使案件越来越复杂,詹某和谢某等当事人投入的公司股份利益及装修资金,至今没有得到补偿,十年来,谢某收到的诉讼文书近百份。就在发稿前,河南省高院又就调解书引起的后续纠纷开庭审理。
  事件回放: 詹某代表谢某等五人,通过河南省天信拍卖有限公司(简称:天信公司),合法拍得建行安阳分行文峰支行(简称:文峰建行)位于安阳市火车站广场东侧的综合商业楼(简称:综合大楼),按照合同支付了定金,并成立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简称:迎宾公司),开始对整个大楼进行装修,又开设安阳市南海渔村大酒店开始经营。
  按照拍卖协议约定,半年后文峰建行应将综合大楼过户到詹某名下,但文峰建行当时并没有综合大楼的产权手续,土地也是租赁的。
  因天信公司没收到拍卖佣金,将詹某告到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安阳中院),并将文峰建行列为第三人。
  据当事人回忆,这是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时任法官也很公正的处理各方利益。随着案件的审理,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简称:金龙公司)莫名其妙的加入进来,时间是2005年3月。
  谢某及詹某表示:我们至今也没有搞明白,安阳中院为何让金龙公司加入到诉讼中来。
  期间,詹某因与本案无关的诈骗罪被判刑,其刑事诈骗判决是2005年底才做出的,在没有判决前是不能认定詹某的诈骗行为成立的。
  从此,整个案件开始复杂化,法官的态度也发生了根本变化,从公正一下子转到金龙公司,似乎一切都是围绕金龙公司的利益出发。
  主审法官说谎,骗取当事人同意 
  安阳中院时任主审法官任某,为了案件的审理,专门带人到北京第二看守所,会见当时因诈骗嫌疑被侦察关押的詹某。
  詹某很坚定的表明:我是被法官欺骗,才同意转让安阳综合大楼的。他说,任法官告诉詹某:如果你同意,把与天信公司拍卖补充协议中的权利义务都转给金龙公司,你就可以不被刑事追究,就可以出去。
  处于被限制自由的詹某,似乎看到了救命稻草,为了摆脱牢狱之灾,只好按照任法官的说法办理,但附加了前提条件:还清谢某的钱和围绕两栋楼装修开业所欠别人的钱后,偿还金龙公司的债务。
  据资料显示;詹某总共诈骗北京金龙公司的数额是6700多万元,安阳综合大楼是一个双子座式的建筑,两栋楼格局面积基本一样,其中一座楼当时的评估价格为8500多万元,如果整个综合楼全部计算,时值大约为1.7亿元。
  安阳中院法官审理该案件时,北京市一中院还没有对詹某做出诈骗判决及数额认定。
  明知有当事人的财产,调解时却不予处理
  据当时谢某的代理律师表述,为了避免判决出现问题,法官力争达成调解协议了结此案。当时我们提交了很过硬的证据,但法官都没有采信。
  调取迎宾公司注册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有五个股东,其中一个詹某是以拍得综合楼4至16层,按照评估价值400万元注资到公司的。且迎宾公司就在注册地址综合大楼里面办公和经营。
  在随后,几方商量各方利益如何处置过程中,金龙公司,谢某及文峰建行,在随行律师及办案法官在场的情况下,在金龙公司会议室,多次商量。
  由于詹某拍得的综合大楼,是代表几个股东利益,共同拥有综合大楼的股份,其中,詹某占40%,谢某占30%,其余股东占30%,这一点是各方都明知的,尤其是办案法官是明知的。
  当时金龙公司的李书记,当着办案法官任某、董某及律师,当事人等,曾经表示,金龙公司代表詹某支付剩余购楼款900多万,其他股东与金龙公司继续合作,由占30%股份的谢某继续经营,这样可以照顾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当时还有会议纪要。
  但后来在安阳中级人民法院达成的,(2004)安民三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中(简称:第18号调解书),只字不提其他所有人的应有利益,直接将综合大楼的利益转给金龙公司,未经其他四个股东的同意,将其60%利益也一并交给金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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