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海霸"王军华案:二审被判17年处罚金3450万
2014-08-06 10:22:43 来源:中国株洲网
 被媒体称为建国以来破获金额最大的“海霸案”7月11日在珠海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上诉人王军华(原军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犯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50万元。王军华的弟弟王新华以及其余从犯分别获刑15年至缓刑。
 
  二审过程可谓一波三折,二审限期应为三个月,但一直拖了七个半月才第一次开庭。
 
  二审刚一开庭,出庭检察员竟然要求王军华的代理律师回避,回避的理由是代理律师15年前曾在检察院供职。
 
  休庭20天更换律师后开庭,又因证人出庭作证,遭出庭检察官反对,提出如若出庭必须延期开庭。
 
  上诉人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让公安局出示审讯录音录像,公安机关最终也没有提供同步录音录像。
 
  2014年3月18日审理结束后,根据对庭审的情况,主审法官将在押的八名上诉人中的五名陆续采取了取保候审,按照惯例,如此“重大的案件”可以将这么多上诉人取保候审,最终结局起码判处缓刑。
 
  然而风云突变,5月15日,法院通知此案将由审委会判决让所有在案人员在告知通知书上签字,并将取保候审人员全部关回看守所。
 
  5月21日法院通知:当天下午17:00在珠海中院开庭宣判,然而一小时后又通知:因打印机坏了,取消宣判,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时隔一个半月后的7月10日,珠海中院院长调离,新任领导调入,珠海中院召开全体干部大会,原王军华案专案组组长现任珠海市委副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希望珠海中院领导班子及全市两级法院的领导干部带头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推动法院各项工作进一步发展,不辜负省委对珠海的关心和厚望。珠海中院当日通知,7月11日下午3:30开庭宣判。二审判决除王军华取消单位行贿罪的原审判决、减刑六个月、郭运生改为判三缓五之外,其它全部维持原判。非法证据一个都未排除,完全按一审原口供定罪。大量证人证言、无罪证据一个都未采信。
 
  比如,二审庭审时播放军安公司在大杧岛海域播撒沙白苗的录像时,发现撒苗的工作人员中,有上诉人彭立新、党进金。法官当庭问彭立新:“录像中的人是不是你?”彭立新说:“是”。法官问:“你在公安局审讯时为什么说大杧岛海域没有沙白生产?”彭立新回答说:“是公安人员让这么说的。”
 
  再有二审期间,律师出示了由检察院要求中国水产科学院南海水产研究所按检察院提供的证据违反实际情况,没做任何现场取样,完全违背自然科学的“零产值”的评估报告。律师当庭指出,这是以权压法制造的反科学的伪证,对此法官和出庭检察员没有提出异议。然而在二审判决书中却引用了此报告中的“年产值为‘零’”的报告结论。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证人万箐在出庭作证时说,在被公安人员抓到后遭到了暴力,恐吓逼供,问她想不想出去,要想出去就按着他们说的做,于是她就被带到刘德涛的审讯室,按着让她背好的词,对刘德涛说:“是你跟我说的老板说这片海里没沙,就是想骗甘普华的。”之后她就被释放回家了。
 
  而判决书对万箐出庭作证已完全否认此口供这么重大的环节只字未提,却说万箐证明:王军华、刘德涛明知海里无沙。与她庭上所说完全相反(可查庭审记录和录像)。
 
  二审期间,所有上诉人都说自己的口供是被公安人员逼供、诱供的结果,并且当庭再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为此法庭休庭近半年等待公安机关的审讯同期录音录像和说明。然而公安机关没有提供任何录像也没说明原因,再次开庭时法官当庭裁定,公安机关这么长时间仍然未拿出刑讯录像等排非证据,按控方合法取证举证不能来认定责任。但二审判决书中非法证据却一个也未排除,全部采用,而大量符合客观实际的证据却未被采纳一个,个中原因又是因为什么呢?
 
  主审法官在回答上诉人家属时说:“我也没有办法,现在就是审的不判,判的不审,审判委员会的一个也没参加庭审,却是他们说了算。所以现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你们赶快到省高院申诉吧,离开珠海一定会解决问题的。”
 
  王军华案起因
 
  本案起因由一宗民事经济纠纷引起,在珠海中院立案后又由诉讼方主动撤诉后,在“三打两建”运动时期由珠海运动领导小组组长亲自挂帅,担任专案组组长直接指挥公、检、法、纪联合办案并指示:一定要把此案办成黑社会铁案,要经得起历史考验的涉黑大案,然而一审判决就否决了涉黑这一荒唐的提法。在“三打两建”运动中,为珠海在全省成绩位置排名提升做出了重大贡献(由此珠海的运动成绩由全省倒数上升为第三)。
 
  整个案件的起因是合同诈骗罪。
 
  2010年下半年,一个自称是“市委主要领导弟弟”的甘普华,经有关领导介绍,找到王军华,称自己中标了政府在王军华承包海域内的一个填海造地工程(装备制造北区造地工程的围堰吹沙回填工程),总量为1446万m3,因只有取得工程外围海域的取沙使用权,才能正式签署该项目中标合同,所以要求与军安公司合作,但王军华因甘普华公司并未提供任何合法手续,因此一直推脱。但甘普华因只有在此片海域取沙泥吹填才能承包下填海工程,因而不断利用市委领导亲属之便向王军华施压,王军华迫于政府及其领导亲属压力,才与甘普华用严格条款签署资源补偿的协议,明确对方需要具备合法手续,更明确在不得在工程中以沙泥含量作要求,甘普华说,沙泥含量多少没关系,验收时他有办法摆平。
 
  因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以沙泥含量为借口扣减工程款,甲乙双方应本着诚意合作的态度共同发展(见原合同)。因为是吹填工程,很难详细计算方量,因此在结算方式上甘普华要求按总价款4400万元分18个月以租用吹填场地的方式支付补偿款,无需甲方监督量方,为防止因无甲方监管,又无每月量的限制,担心乙方在结算时说为赶工期同时向第三方购货发生扯皮,为此专门双方制订了条款:乙方不允许找第三方供沙泥到该项目工地,如乙方通过第三方供沙泥到该项目工地,乙方仍需按合同原定的数量和总价支付约定款项,否则属违约(见原合同)。
 
  但是其在支付了押金和首月租金后,一直在取沙,却并未履行合同,支付租金。
 
  负责此项目的军安公司经理刘德涛多次催款,甘普华却都以发包方还没结款自己资金流转不开为由,向后推拖时间,刘德涛向王军华汇报,王军华也很无奈地说:“那怎么办呢?他这么有背景,不给钱也不停工,咱们也惹不起,继续催吧!”
 
  就这样一直没付款,直到工程全部完工,按合同约定,应由甘普华交付4400万的总价款,王军华退回500万押金,然而因实际中标合同只有640万m3,远远少于他原来说的1440万m3,按合同执行,肯定吃亏,所以甘普华非但不给合同款,反而说约定海域内沙泥的泥含量过高,不能用,因此无沙可采。
 
  其称工程之所以完工,全部是从江门市、中山市买沙回填的结果,(在法庭上,甘普华却提供不出任何买沙的单据)要求王军华退回500万押金和第一个月260万的付款。随后到珠海中级法院起诉,法院受理立案后,还未开庭,甘普华自知理亏无法打赢,于是撤诉。
 
  随后,甘普华到公安局经侦队以“诈骗罪”报案,经侦队在了解了情况之后,认定这只是民事经济合同纠纷,不予立案,让他们去法院诉讼解决。
 
  此时广东开展了轰轰烈烈的“三打两建”运动,甘普华找到珠海三打两建的领导,并向王军华发出了最后通牒:“如再不给钱,就让公安局抓人。”
 
  果然于2012年5月12日,王军华就被珠海刑警二队以诈骗罪抓捕,且联同公司上下,包括炊事员在内的所有员工全部被抓,查抄了公司所有文件等物品(未给查抄清单)。以上为王军华庭审供述。
 
  二审最后依据证人万箐当庭否定过的口供,判决王军华、刘德涛明知约定海里无沙泥,却与人签订合同、骗取钱财,诈骗罪成立,然而稍有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财。而本案对方当事人因工程所在位置的需要,自己事先选定的海域,而且海域在那里放着根本无法隐瞒真相,签合同时,无任何隐瞒或者虚构事实真相的可能性,相反合同所有条款都是根据事实真相协商规定得非常细致。
 
  众所周知,甘普华所选定的“三万亩”是军安公司承包海域的沙白高产区,沙白是必须生活在沙泥之中的,因此海底有沙泥是客观存在的,说约定海域无沙泥可采明显是谎言。
 
  王军华在一审、二审反复申请法庭到该海域进行司法鉴定,如无沙泥本人情愿加重坐牢。法庭仍未给批准,然军安公司自己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勘探证明,判决却以单方委托予以否定。实际情况是甘普华工程全部完成,亿元工程款也全部结清,但回填的沙泥只有甘普华公司的李祥(已在另案被判刑)的口供说是从江门和中山购买,而近亿元540万m3的购买沙泥却无一张发票和签收单,只凭李祥一句因时间长了都丢了,就被认定为有效口供所采信,二审期间上诉方提供的当年怕他们赖账所拍的照片,和二审期间委托勘探的证明及证言均不予采纳,最后认定一审判决合同诈骗并无不当。
 
  从个罪判决看本案荒唐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因举报获奖15万元的林新兴所举报而引起的,判决是否公平公正,只要将判决书原文公布就非常清楚,原文如下:
 
  “公安机关于2003年7月31日向南水镇三角山附近的村民公告该片海域已由军安公司投资开发,村民不得进入该海域捕捞沙白;珠海市金湾区海洋局以珠金渔函(2006)11号通知的形式告知附近村民,就该村根据港区办复【1997】9号文发包给麦长胜做放养鲜蚝的滩涂已于2002年经金湾区政府批准由军安公司投资养殖贝类,并告知村委会在承包合同于2007年7月31日到期后交给军安公司使用,不再以任何形式发包。应该说该海域的权属明确。但作为蚝民来说其事先并不明知该海域的权属,从林新兴处分包到该片海域用于养蚝,而军安公司之前也没有提出异议,一直有人在该处养蚝。后在2011年4月份,因进入雨季,蚝民需要将蚝排搬迁。在此情况下,上诉人彭立新等人到现场进行阻拦,不让蚝民搬迁蚝排,称该海域是军安公司承包的海域,要求蚝民与军安公司领导协商后才能搬迁,否则后果自负。后多次开快艇过来与蚝民交涉,阻止对方取蚝,造成蚝大量死亡。虽然蚝民可能在不知道该片海域具体权属的情况下在该海域养蚝,客观上侵害了军安公司的合法权益,但军安公司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合法、合理的维权措施,而不能直接阻止蚝民搬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涉及海域的权属问题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成立与否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关于如何评判本案中蚝民的实际损失问题。本案有多达四十余位蚝民均证实彭立新等人非法阻止蚝民取蚝,使得蚝未能搬迁,造成大量蚝死亡的事实,但具体损失因为缺乏相应足够的证据,原判决未予认定具体损失数额正确。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原判决认定彭立新等人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并无不当。”(在二审最后一次开庭时,公安机关最终出示了当年当时军安公司为此事报案的报案记录。)
 
  其实真正的事实如下:其一,军安公司在蚝民打桩第一时间已报警,同时进行口头劝退,其阻拦行为均是在此时间;其二,所谓受损失蚝民均未有任何凭证单据证明具体损失情况和数额,仅仅口头说明遭受损失又如何能以此定罪?其三,林新兴此人与蚝民之间协议就在2011年4月份,又如何有蚝需要搬迁的情况呢?而且4月份正是打桩放蚝的最好时期,根本不可能存在搬迁,蚝民口头所说的损失高达五千万,又怎么可信?
 
  不难看出林新兴常年非法霸占海域、隐瞒事实真相,非法发包给蚝民、获取非法利益、破坏了军安公司的合法生产经营,却成了英雄,给予十五万重奖。而合法者没有任何不妥的维权行动却犯了罪。
 
  在军安公司十年经营期间,为保护海域环境不断投苗按照合同履行增养殖义务,期间无一起治安案件。在经营期间因政府工程需要,不断进行填海工程,需求大量填海用沙泥,所填海域与所用填海填充物均在军安公司海域内,因军安公司无法制止政府工程,只能与政府工程承包方协商进行补偿,最终协商以沙泥方量为单位进行资源补偿,每方仅2元钱,然而正常的赔偿协议却被判为非法经营罪。
 
  令家属疑惑不解的是,军安公司对相关非法占用海域者进行劝阻,却被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因政府工程无法劝阻的情况下协商补偿却又被判为非法经营罪;政府占用海域又不按有关规定计算补偿,又被判为诈骗罪;他人违规在海域倾倒淤泥造成损失后进行补偿,又被判为敲诈勒索罪。公理何在?
 
  现在所有被判刑人都在准备申诉材料到省高院申诉,他们迫切盼望也相信省高院一定会有一个公正的判决,希望案件能突破行政干预,由审者判,判者负责!希望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的“为防止冤假错案一定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精神”能让案件走上真正公平公正的道路。
    来源:中国株洲网
http://www.0733news.com/shangye/20140806/20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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