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台商4800万元股权在海南被伪造签名盗卖
2014-12-08 20:25:48 来源:中国吉林网

1989年初,台湾籍商人许清朝怀着对海南岛的向往,勇闯海南创业。26年来满腔热情扎根投资建设海南做出了重大贡献,多次获得省市“十大杰出台商”等荣誉。事业顺风顺水发展得十分遂意,现年65岁的许清朝已决心把海南岛当成第二故乡。

然而,其名下4800万元价值股权财产被人伪造签名盗卖变现非法占有一案,2012年9月20日,向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报案至今逾2年未予立案。2014年10月8日,经三亚市公安局委托,司法部作出司法鉴定,许清朝的签名系别人伪造。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案犯罪嫌疑人俱在,尽管如此,三亚市公安局仍未就不予立案的原因作出说明,个中原因耐人寻味。

事件起因

1993年12月22日,许清朝出资在海南省三亚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了三亚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泰公司”)。2001年9月26日,廖为城增资三泰公司,变成许清朝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当时,三泰公司名下资产有位于三亚市月川、一环的面积分别为31587.19㎡和14292.05㎡的两宗土地。

2009年12月,许清朝因事到三亚市工商局查询公司工商档案,发现廖为城伙同许清华、温某某、钟某某等人通过虚构伪造许清朝本人签名向特旭(香港)有限公司借款港币500万元,并以许清朝本人所持有三泰公司50%股权抵债500万等虚假事实。并以伪造许清朝本人签名的《借据》、《抵债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等虚假材料,违法欺骗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将许清朝本人持有三泰公司5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特旭(香港)有限公司名下。

之后,在陈某某、许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配合下,将三泰公司的资产盗卖变现所得约9000万元占有和转移,导致许清朝本人所持三泰公司50%的股权被秘密盗卖及非法占有,损失约4800万元。

股权变更登记缺少核心材料

根据法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规定,应当提交: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或批准证书副本1),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6、股权转让协议,7、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8、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9、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规范要求: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据本案相关证据显示,三亚市工商局内部工作人员在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及法律规定提交必备申请材料的情形下,办理了涉外(台湾籍股东许清朝)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许清朝本人系台湾籍公民。缺少许清朝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既无《护照》,也无《台胞证》,在许清朝本人没有到场也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规定办理委托授权书公证与认证等委托授权手续的情形下,连《借据》和《抵债协议书》只有复印件而没有原件,工商局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审查有关材料手续就办理涉外股东股权转让变更过户登记,严重违反中国法律禁止性规定。

许清朝介绍说,该股权转让未得到自己的认可,自己也不知情。企业档案里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材料是虚假伪造,所用三泰公司公章、印信均是伪造。

三亚公安局逾2年不立案

鉴于廖为城等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许清朝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整个报案过程屡屡遭受刁难。

2012年9月20日,许清朝到三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但经侦支队却要求须有律师陪同方可报案。

2012年12月24日,许清朝由友人陪伴再次到经侦支队报案,又被经侦支队要求到三亚市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报案(标的额4800万元)。

2013年1月7日,许清朝向局长投诉后被交代向经侦支队报案,经侦支队民警又带许清朝到刑侦支队报案,刑侦支队才办理了案件受理手续。

2013年1月中旬,案件被移交经侦支队办理,承办民警为冯警官。

2013年2月,案件被公安局领导又安排移交给民警赵俊办理(这是第三次更换办案民警)。赵俊接手本案后,案件停滞,许清朝被他告知说找不到被控告人,要报案人许清朝自己去找被控告人,还企图将此案定为民事纠纷案件准备结案。

2013年9月中旬,经海南省台湾事务办公室交涉和新上任的局长批示,此案才得以继续侦办,但是,本案办案民警赵俊的粗暴态度令许清朝无法接受。当许清朝接到赵俊的电话通知到三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公室接受其询问时,仿佛许清朝不是被害人或报案人,却遭受到犯罪嫌疑人的粗暴待遇,就连与其同一办公室的民警都看不下去而开口劝阻。

2013年12月20日,在许清朝不知情的情形下,赵俊将从三亚市工商局调取到的《董事会决议》和《委托书》、《股权转让协议书》、《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表》送交海南省公安厅鉴定。但是,此次鉴定却没有依法告知许清朝本人。第一次海南省公安厅的鉴定结论认为“许清朝”的字迹为本人所签。

许清朝不服该鉴定结论申请复核,经海南省公安厅裁决,由三亚市公安局重新委托送公安部鉴定。而许清朝发现,送检的这几份文件上所盖的三泰公司印章与公司注册登记备案的印章完全不一致,是伪造的。

2014年3月,在三亚市工商局档案中苦苦寻找的《借据》和《抵债协议书》原件却出现在被控告人廖为城的手中,送到赵俊以供送检。再次证明,三亚市工商局在没有原件备份存档的情形下,却办理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

2014年4月14日,许清朝将与案件有关的“许逸宏笔迹样本原件”送交三亚市公安局办案民警赵俊签收,离开公安局办公室后却发现赵俊出具给许清朝的签收单注明的是“复印件”而不是原件,许清朝随即赶回其办公室却找不到人,其两只手机均关机,从18:00起许清朝一直在其办公室等候,并经其同事及领导多方寻找,直至21:40赵俊才回办公室更正签收单,将“复印件”更正为“原件”。企图湮灭证据?

2014年4月17日的通知文件,赵俊2014年4月20日才电话通知许清朝本人21日交《台胞证》、《护照》,抄写申请书准备送公安部鉴定,许清朝照办。

2014年4月22日,赵俊从海南省三亚市出发去北京送检材,5月9日才到公安部递交,后来又说公安部不收《台胞证》、《护照》作为检材。企图使公安部做一份对许清朝不利的鉴定结论?

上述报案经过证明了许清朝本人作为报案人(被害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历尽艰辛和波折。

令许清朝不解的是,本案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从2013年1月7日受理至今未决定立案,本案并不特殊也不复杂为何四次更换民警来办?为何每次更换之后一定要由赵俊来督导本案?

公安部与司法部的鉴定结论截然相反

海南省公安厅的鉴定是在许清朝不知情下,由三亚市公安局办案民警赵俊2013年12月20日送检,12月28日出鉴定结果。

公安部的鉴定,2014年4月22日赵俊从三亚出发送文件,5月9日才提交送检。许清朝觉得送检材料从海南省三亚市到北京一共走了17天,途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实在是匪夷所思。

6月23日许清朝被告知公安部鉴定报告认为签名是许清朝本人所签,还要许清朝签收该报告,经强烈抗议后,三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自知无理第四次更换民警办案。文件不是许清朝本人所签,不知公安部门怎会作出一个如此离谱的鉴定报告?是谁直接导演策划操作本案公安部的鉴定报告?请求有关部门依法彻底追查。

由于上述文件及虚假材料不是许清朝本人所签。许清朝本人依法委托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的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做过鉴定,鉴定结论与三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委托的鉴定机构海南省公安厅、公安部所做鉴定结论完全相反。

2014年8月14日,经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依法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笔迹作司法鉴定,2014年10月8日作出鉴定意见书(司鉴中心【2014】技鉴字第960号)结论为:(一)根据现有样本,倾向认为检材1《借据》上需检的“许清朝”签名字迹不是许清朝所写。(二)根据现有样本,倾向认为检材2《抵债协议》上需检的“许清朝”签名字迹不是许清朝所写。

该鉴定意见书送达三亚市公安局至今已逾40日,并自从2012年9月20日至今已逾2年2个月,迟迟不予立案,且未作任何解释或答复。更不敢接受媒体采访。

许清朝质问,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亚市公安局为何不依法立案并对涉案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难道仍然有人违法继续插手干预本案?有关人员面对4800万元的分赃利益,却公然联手勾结,编造理由,密谋充当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是否滥用职权,违法办案,湮灭证据,徇私枉法,猫鼠同窝合吃共寝?请求海南省有关部门组成专案组全面调查,揭开本案黑幕,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许清朝想依法挽回的不仅仅是4800万元损失,更重要的是惩罚犯罪,清除政法队伍的害群之马,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http://finance.ifeng.com/a/20141208/13337867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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