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双胞胎” 当事人质疑程序违法
2015-03-05 13:55:33 来源:中国315诚信网
 “法院判决书的案号竟然与2014年11月13日的另一个案件是同号的,你让我们普通百姓如何相信法院的权威,法律的公正?”手持(2014)泌民初字第01537号民事判决书的市民李女士诉称:“在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竟然出现了判决书与另案判决书案号相同的荒谬之事,岂不是法律笑闻。案号是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分配案件时候,根据受理时间、审理法院简称、案由、审级编号而成的,一案一号,就如同如同我们公民身份证号,一证一人一号,具有唯一性、独立性,并具有不可替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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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地址:http://www.court.gov.cn/zgcpwsw/hen/hnszmdszjrmfy/myxrmfy/ms/201412/t20141222_5398820.htm)
   2015年2月12日上午九点,李女士与王女士作为(2014)泌民初字第01537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的近亲属以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了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上诉开庭活动,庭审中二审法官告诉这个(2014)泌民初字第01537号变成了(2014)泌民初字第01033号了,两位代理人并非法律职业人,都仅仅属于一般市民,虽然法律知识不能像法律职业人那样全面,但二审法院没有经过任何程序就擅自改动案号,是严重违反程序的。两位代理人质疑的讲,对于(2014)泌民初字第01537号变成01033号是全然不知的,她们从泌阳县人民法院签收的就是(2014)泌民初字第01537号民事判决书,怎么会变号了呢?如果法院能够这样私自改动判决书,那请问法律如何保护我们百姓的权利?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确实可以非常清楚的看到案号为(2014)泌民初字第01537号的两份判决书。一份是2014年11月13日由泌阳县人民法院签发的,当事人为张某某诉某村委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份是2014年12月3日由泌阳县人民法院签发的,当事人为本案原告诉李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为什么会有如此荒唐之事件发生?这难免会让李、王两位代理人对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法院的威信、司法公正也将竟折腰。
众所周知,每件官司的案号就如同公民的身份证号,具有唯一性、独立性。每个案件的案号法院都是从立案开始根据案件的性质分类、登记所分配的案件号码,是一个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识别案件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代理人们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案号错了,这个判决书就不是一个有效的判决书。法律是严肃的,公正的,可是原审法官能案件案号如此严谨的问题都弄错,怎么能够让人相信会认真对待当事人的案件。
  泌阳县人民法院出现这样的情况,代理人李、王两位女士觉得肯定是程序上出了差错,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但就因为这样的差错,足以影响司法公正在百姓心目中的地位。这是与我国依法治国理念不相符合的,也是违反《法官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相关规定的。
  李、王两位代理人咨询法律职业人谢律师,谢律师都感觉搞怪,这么严肃的事情,这么法院会搞错呢?自己执业23年,碰到有错别字的判决书,但案号错误的判决书,还是头一回听说。谢律师同时讲,从法律角度来讲,案号错了,这份判决书就不是一份有效的判决书。因为案号是一个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识别案件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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