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人贩犯罪慎用“杀”招
2015-03-05 14:15:05 来源:汉网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连日来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这一观点也在网友中引起热议。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人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对人贩子处理过轻,是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3月4日《广州日报》)

人贩子犯罪行为的猖獗,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使民众恨之入骨,起了“杀”心亦可理解。其实,近年来国家已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已经不是头一回了。2012年6月,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庭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蒋开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彭庆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但笔者依然不支持在处罚人贩子时多使用死刑,因为生命权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生命至上原则和平等原则应当成为最基本、最重要的刑法保护原则,不管人贩子罪有多大,毕竟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存在死刑,就存在误判的可能性,尤其是在我国司法审判目前重自证、重口供的情况下,“慎用死刑”的量刑原则体现的是现代文明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也是法制发展的方向。

不仅仅是处理人贩子问题上要慎用死刑,在处理其它犯罪份子上亦如此。

从历史来看,死刑最早起源于氏族社会的战争,那时候,氏族之间战争结束后,通常会将俘虏杀掉以报仇恨。可见,死刑从一开始就充满了血腥的报复色彩。虽然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死刑的废除是早晚的事,但是在当下的中国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因为现阶段的中国正是各种矛盾凸现和易激化时期,旧有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已经被打破,而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则尚未有效建立。因此一些性质恶劣地破坏国家经济建设、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时有发生,如果此时废除死刑,很难找到能与死刑有同等威慑效果的刑罚以取代死刑,进而有效地威慑这些犯罪分子。

至今天,人们通常所说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依然显露出浓厚的报复心理。事实上,司法实践中贯彻少杀、慎杀的原则,并没有导致之前一些人想象的“减少死刑会刺激犯罪的增多”,相反,这个社会保持了平稳的发展。实践证明,死刑执行得宽与严,与犯罪的多寡,并无必然联系。

所以,人贩子的犯罪行为固然可恨可恶,但也要尊重他的生命权,慎于用死刑,更不能人为地偏向死刑,因为没有人是为了出车祸而去学开车的,死刑对于遏制人贩犯罪的威慑力不是没有,而是不要把它神化了,毕竟它不是万能的。(谢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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