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坚持零管理态度
2015-04-01 13:48:46 来源:搜狐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文件规定: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文件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对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违法项目,要依法查处,查处情况要及时公开,并通报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环保、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故意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向未经环评企业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贷款4700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仅对其中2700万违规贷款给予行政处罚20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行政处罚行为明显不当,根据此线索,刘春华向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署投诉,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和审计署作出如出一辙的答复,认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不属于审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2015年3月26日,向社会公布认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是2007年9月5日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筹建建立,筹建前属于集体所有制,筹建农村商业银行时引入一般法人股东。现注册资本7.33亿元,其中个人股东占61.01%,法人股东占38.99%(单一最大股东持股比例2.49%),没有国有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规定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不属于审计监督范围,不予受理审计监督诉求。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文件规定: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体制,分别确定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信用社管理的主要职责:一是督促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引导信用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地方党委要加强对信用社党的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二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本地区信用社加强自律性管理,督促信用社依法选举领导班子和聘用主要管理人员;三是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辖内信用社金融风险,今后对高风险机构的处置,在省级人民政府承诺由中央财政从转移支付中扣划的前提下,中央银行可以提供临时支持;四是帮助信用社清收旧贷,打击逃废债,查处信用社各类案件,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试点地区可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简化管理层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成立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辖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省级人民政府应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地(市)级不再设立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独立管理机构。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该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村信用社履行监管管理职责,审计署经法定授权应当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05〕21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筹建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13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鄂尔多斯东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07〕290号)、《中国银监会关于鄂尔多斯东胜农村商业银行更名的批复》(银监复〔2010〕210号)精神,张增强同志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联合社理事,内蒙古自治区信用联合社代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行使监督管理权,同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辖区农村信用社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接受审计监督。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署应当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对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不予审计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审计署作出类同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的答复,认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不属于审计监督范围。审计署应当密切关注经济社会运行态势,增强敏锐性,注重揭示财政、金融、民生、资源环境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建议。加大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审计力度,关注政策执行、风险管控、信贷投向、不良贷款、互联网金融和潜在风险隐患等。严肃查处非法集资、违规放贷,以及债券市场和资本市场中的利益输送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切实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审计署的意见,严重违背了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动依法治国、促进深化改革、推动政策落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贯彻始终工作原则。

  我们希望引起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审计署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坚持零管理态度,提出批评意见,依法对审计署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整改意见,责成审计署按照法定程序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依法进行审计,加大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审计力度,关注政策执行、风险管控、信贷投向、不良贷款、互联网金融和潜在风险隐患等,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动依法治国、促进深化改革、推动政策落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作出积极贡献!
http://mt.sohu.com/20150401/n410652860.shtml?qq-pf-to=pcqq.c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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