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亡反被索“尸体污染费”算哪门子事?
2015-08-19 23:30:13 来源:汉网

6月22日,云南个旧5名小学生在学校附近水库中不幸溺亡,其中遇难两兄弟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使用方——云南个旧当地水务局和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48万余元。被告则认为,他们已在水库边设立禁止游泳标识牌,是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才致孩子溺亡。且事发水库为饮用水源地,溺水事件发生后,在水质处理上给自来水公司带来损失。于是提起反诉,索赔尸体污染费8900多元。理由是事发水库为饮用水源地,溺水事件发生后,该公司对水质进行了长达4天的消毒处理,并从6月28日到7月31日进行了弃水处理,在水质处理上给自来水公司带来损失。

每年暑假,总会出现某些曾经活蹦乱跳的孩子殒命于一个个无情的水塘、水库或河流的惨剧。水库瞬间夺走5条鲜活的生命,自来水公司本应自责和自查,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善后事宜。不料却以“溺水事件发生后,在水质处理上给自来水公司带来损失”为由提起反诉,反索“尸体污染费”。

反索“尸体污染费”,该不该赔成了法庭上成为庭审焦点,一时间成为了社会舆论谈论的焦点。

笔者认为,这起溺亡事故,首要之责在监护人,他们对孩子缺乏有效监管,也没有给孩子必要的安全教育。对这起溺亡事故,水库管理使用方也应负次要责任。

家长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使用方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似有推卸自身监管失职之嫌。何况该水库是一处饮用水源地,按照饮用水源地的相关管理规定,禁止游泳等在内的一切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家长痛失爱子的心情当然应该充分理解,但是非曲直也不可罔顾。但笔者也不赞同水库方索赔“尸体污染费”。水库边设立了“禁止游泳”的标识牌,但既然水库是饮用水源地,为何不像对待高速路那样,把水库用围栏围起来?安排专人巡逻了吗?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级别应高于一般水域,比如专人巡查保护、装上智能监控设备,这样群体性游泳就能被及时发现。危险的发生和监管的作为不力是有关系的,安全监管不能止于设置警示牌。事故发生后,水务公司也未及时发现,耽误抢救时机。

让人觉得荒唐的是,索赔“尸体污染费”的目的不在于防止类似人身伤亡悲剧再次发生,而是为了肃清己身责任,并告知家长此事对水质和公众的的影响,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不可否认,尸体和打捞尸体都给水质带来影响,也给水库管理方带来了实质性经济损失。但法律遵循的原则是公平正义,更重要的是,法律也是有温度的,而不是去人性化的。索赔“尸体污染费”,其诉讼请求违背了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要防止悲剧再次发生,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强管理,堵住漏洞,而不是只靠树立警示牌。(流浪孤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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