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廉政账户昭示反腐升级
2016-08-09 10:51:00 来源:新华网

与廉政账户的匿名上交相比,实名制公开上交是一大进步,有助于打消少数人把廉政账户作为“掩体”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

近日,贵州省纪委监察厅发布公告,决定自8月2日起,撤销“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账户,要求党员当面拒收礼金,否则按照最新修订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违纪处理。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有17个省份设立过廉政账户,目前至少已经有6个省份撤销(8月7日《新京报》)。

廉政账户最早产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旨在让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上交其收受的“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现金、有价证券,促进自身廉洁自律。随后,这一举措被当成反腐倡廉的新举措,迅速在全国许多地方推广开来。

应该看到,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设立廉政账户有一定必要性,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廉政账户存在的问题日益显现。有的贪官只将受贿的一小部分上交至廉政账户,却将大部分的款项收入囊中,故意制造清廉假象。还有的腐败分子在听到风声,感觉苗头不对之时,将受贿款往账户里一塞了事,借此逃避法律制裁。可以说,廉政账户已经到了该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了。

不过,当初设立廉政账户的初衷,是开通一条腐败官员自我挽救的通道,解决被动受贿问题,挽救濒临犯罪边缘的党员干部,使其悬崖勒马。在撤销廉政账户之后,我们仍然要面临“治病救人”的问题。有的地方纪委部门强调党员必须当面拒收礼金,但在现实中,有时的确存在“受之有罪,拒之不恭”的尴尬,包括受到威逼、顾及面子等情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过去,廉政账户是上交的渠道,在撤销廉政账户之后,如何更好地解决主动上交、及时上交的问题,既给一些干部自我救赎的机会,又避免被少数公职人员当作挡箭牌,试图蒙混过关,有关部门还需要拿出大智慧。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在撤销廉政账户之后,推行实名制上交违规收受资金专户。这一做法值得其他地方借鉴。与廉政账户的匿名上交相比,实名制公开上交是一大进步,有助于打消少数人把廉政账户作为“掩体”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这意味着干部必须主动向党组织说明情况,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平时向廉政账户交点钱买个“保险”,等到关键时候再派上用场。

除了实名制外,还需要出台配套措施,完善制度设计。首先,及时上交礼金应明确期限,比如规定自收受礼品、礼金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上交,不能等到风声吃紧、行将败露之时为掩饰犯罪而上交。其次,细化主动说明的事项,包括违规资金来源、是否为被动受贿、有无全部上缴等问题,都要逐一向组织交代情况。此外,上交之后不能一交了之,不予过问。有关部门必须建立调查反馈机制,顺藤摸瓜,迅速准确地查明干部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对收礼者和送礼者进行诫勉谈话,反馈调查情况,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张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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