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的力量保卫蓝天 大力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8-11-30 01:26:54 来源:汉网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厅长 吕文艳

2018年11月1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的正式颁布,是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里程碑,将对全省依法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修订出台《条例》的重要意义

(一)修订出台《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

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期间对大气污染防治作了重要指示。5月,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是重中之重,要以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刚性要求,强化联防联控,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我省对1997年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修订,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体现到《条例》之中,使之贯穿到我省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之中,有利于推动全省上下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共同形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修订出台《条例》是落实中央、省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7月11日,全省生态环保大会强调,以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刚性要求,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修订出台《条例》,将有利于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大气环境突出问题,推动各级政府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法律责任,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三)修订出台《条例》是坚持依法治理大气污染、总结提炼大气污染防治新实践新经验的现实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强化组织领导,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力求实效,按照“调结构、治点源、控面源”的总体思路,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大气污染防治,努力营造良好人居环境,形成全面发力、群策群力、决战决胜的攻坚态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明显,积累了丰富和宝贵的经验。我省多年来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实践经验需要总结提炼并转换为立法。

二、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新规定新要求

《条例》共七章、九十五条。《条例》在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做好必要衔接,且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全面规定了大气污染源全要素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环节的防治措施,同时结合省情,重点规范了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的突出问题、关键环节等。《条例》提出了许多新规定新要求。

(一)结合省情提出针对性措施,彰显了湖北特色

一是强调做好能源消耗污染防治。目前,我省能源结构不合理、能源消耗偏煤问题比较突出,燃煤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处于高位,清洁能源使用率与先进省份仍有差距,部分市州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比重较高,燃煤发电、燃煤锅炉、民用散煤等是能源消耗领域中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管重点。针对上述问题,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应制定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及落实措施,并在燃煤发电机组和燃煤锅炉的建设、改造、淘汰及达标排放以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及其管控措施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重点规定了农业面源污染、露天秸秆焚烧等污染防治措施。农业面源污染、露天秸秆焚烧等直接导致大气污染。修订后的《条例》完善了政府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职责。规定政府应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制定落实扶持政策,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同时对禁止露天焚烧、规范露天烧烤、文明办理婚庆祭祀等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三是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强化区域间协同配合,细化联合防治措施,同时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划定本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及其联合防治具体措施,与周边省市建立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机制并开展联合防治工作。规定应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研判等制度和机制。明确了政府、企事业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对中的职责和义务。

(二)发挥地方立法的能动性,细化上位法规定

一是对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制度作了细化规定。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执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的具体措施。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应履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等具体义务。规定了对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地区的问责方式和约束措施。

二是对工业污染防治作了细化规定。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制定高污染行业调整目录和高污染工艺、设备、产品淘汰目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调整目录内工业项目淘汰退出计划。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工业企业应建设防治设施、采取控制措施以及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综合治理措施。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污染防治操作规程。

(三)立足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增强可操作性

一是以列举的形式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大气污染防治职责,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以列项的方式明确其具体职责。按照能源消耗、工业、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分类,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职责。

二是对法律责任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为提高法律责任适用的可操作性,方便具体执法,修订后的《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对上位法未作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机动车超标排放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设定了暂扣车辆行驶证的强制措施和罚款处罚,对严重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规定按日计罚、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严厉措施。

三是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和公众参与途径。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行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建立社会监督员、第三方防治等制度,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举报工作机制,规范举报投诉处理程序。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新修订的《条例》,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完善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提出了一些重要措施。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是贯彻实施好《条例》的基础。我们要通过学习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负责人全面了解并切实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自觉提高守法意识,全力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

(一)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切实负起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责任,加大治污投入,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提高法律的震慑作用,完善考核机制,推动大气环境质量逐步改善。要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充分发挥其防治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的作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动法律的有效贯彻实施。应按照立法法对制定法规配套规定的要求,结合工作职责,抓紧做好《条例》各项配套规定的制定并如期出台实施。企业应认真落实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加强治污设施的运行管理,积极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加强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二)大力推动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优化升级

一是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充分运用环境执法和环境准入手段,加大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等过剩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力度,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二是推动区域布局优化。加快推进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6大重污染行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三是推动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充分利用新一轮清洁能源发展的政策机遇,加大清洁能源供应,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督促各地根据国家《高污染燃料目录》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积极推动工业园区集中供热,进一步推动天然气高效利用。四是推动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积极推进多式联运项目建设,逐步减少公路货运比例。配合推广使用新能源机动车,逐步提高公共交通新能源汽车占比,推行绿色公共出行。

(三)不断健全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机制

一是细化蓝天保卫战作战路线图。做细做实蓝天保卫战工作方案,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规划好重点项目和具体措施,明确工作重点。二是各级政府应依托大气污染源解析和源清单编制等相关研究工作,制定并实施符合区域特点的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三是做好信息公开。每月向各地政府通报17个重点城市、113个县(市、区)空气质量数据,向全社会公开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四是强化预警调控。加大对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城市的督办力度,督促地方迅速制定预警响应整改方案,深入细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五是强化调度督办。根据统一部署,定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现场督查,综合应用预警、约谈、驻点督办、环评限批等措施,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大气质量主体责任。

(四)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领域管控要求

一是加强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在全面完成2016-2018年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基础上,加快所有燃煤小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进度。二是加强重点行业烟气达标排放治理。重点推动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有色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督促完善环保设施建设和规范运行。三是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结合各地产业结构特点与空气质量现状,推动武汉、襄阳、宜昌等城市重点行业落实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进一步削减高污染行业企业的排放负荷。四是开展重点行业排污许可。按照国家要求完成涉气重点行业的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完善固定点源排污许可管理体系。五是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加快制定完善挥发性有机物地方排放标准和技术政策,推动石化、化工、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五)不断加强机动车、扬尘等方面大气污染防治

一是加强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大力开展柴油货车专项整治行动。规范运行省级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加快建设机动车遥感国家、省、市联网的监测平台,加强遥感监测数据共享和应用。二是强化扬尘污染管控。督促责任部门建立建筑施工场地扬尘防治工作管理台账和责任清单,严格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依法查处各类扬尘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加强工业烟粉尘以及堆场、料场、矿山等扬尘污染控制,强化随机督办检查。三是大力整治餐厨油烟。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推广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强化公共机构食堂、城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的运行监管,严格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监督管理。四是认真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政策。以疏为主、疏控结合,畅通农田秸秆运输和综合利用渠道,严格秸秆露天焚烧处罚措施,有效控制焚烧火点。

(六)积极引导公众参与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共同行动。各地各部门应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面向公众开展形式多样、易于接受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认知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治理大气污染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与每个人的行为密切相关,积极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同时,利用媒体力量引导社会公众采用环境友好的绿色生活方式,监督曝光大气污染防治反面典型,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让我们共同努力,积极行动,形成“同呼吸、共奋斗”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以法治的力量保卫蓝天,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推进美丽湖北建设,实现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和绿色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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