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强迫幼女卖淫,至少判10年以上
2017-07-24 07:20:00 来源:汉网

据新华社、《法制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司法解释共14条,于7月25日起实行。

司法解释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具有“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属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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