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境外房地产娱乐企业须核准
2017-08-19 07:21:00 来源:汉网

据新华社电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

为何出台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当前我国面临复杂多变的安全和发展环境,境外投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指导意见提出禁止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五类境外投资活动,旨在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划清“红线”、明确“禁区”,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

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也存在一些问题。近年来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境外投资出现非理性倾向,部分企业频频出手、大额收购,引起市场和舆论广泛关注。一些企业将境外投资重点放在房地产等非实体经济领域,不仅未能带动国内经济发展,反而导致资金跨境流出大幅增加,冲击我国金融安全。指导意见将此类境外投资纳入限制类,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实行核准管理,就是为了强化政府的政策引导,提示企业审慎参与。

指导意见在基础设施、产能和装备、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能源资源、农业、服务业等方面提出六类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一是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二是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三是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

四是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五是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

六是有序推进服务领域境外投资。

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

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一是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二是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三是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四是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五是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禁止境内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

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一是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二是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三是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四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五是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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