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和包工头都要担责
2017-03-22 04:07:00 来源:武汉晚报

本报讯(记者林慧婕通讯员李金星)张某施工时不慎从墙上跌落,落下十级伤残,他向雇主林某索赔,林某称双方没有雇佣关系;他向工程承包人杨某索赔,杨某称应该由林某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相互推诿,张某究竟该向谁索赔?

去年,杨某承包了武汉某公司旧厂房翻新改造工程,又以1800元的价格将工程中的天面拆除工作发包给林某。林某雇请张某等人施工,并支付工资。施工最后一天的下午,张某失足从站立的单墙上跌落受伤——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认为,林某作为雇主,杨某作为工程承包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向新洲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定林某与杨某连带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5万多元。

林某在庭审中辩称,其并没有承揽天面拆除工作,他和张某一样是为杨某做点工。拆除工作由林某在内一共6个人做,每人分得了200元,剩余的600元归林某所有。张某中午饮酒后下午继续从事拆迁工作,自身也有重大过失。

杨某辩称,他将天面拆除工作承包给林某,杨某与林某是承揽关系,事故发生后应当由林某承担赔偿责任,与杨某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按照杨某的要求完成拆除工作,杨某给付1800元的报酬,双方成立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林某与张某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张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林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饮酒后继续工作,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酌定,张某对其损失自负30%的责任;杨某将具有危险性的天面拆除工作交给年逾六旬的林某施工,应对张某的受伤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杨某在指示、选任工人方面存在过失,且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及防范措施,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扣除林某、杨某已经垫付的款项,法院判决,林某向张某给付赔偿款20604元,杨某向张某给付赔偿款52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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