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区法院法官接听本报读者热线
记者金振强摄
本报讯(记者杨蔚通讯员李金星)王女士在商场不小心踢到了工作人员右脚跟,摔倒后受伤,花费4万多元医疗费用。王女士认为商场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商场却认为是王女士自己的问题。王女士一气之下将商场告上法庭。
2015年10月10日,王女士与女儿到某商场购物。从商场停车场步行至一楼中庭自动扶梯附近时,刚好商场的工作人员张某在自动扶梯附近召集学生员工做现场培训完毕。张某从王女士身体右前方经过时,王女士右脚与张某的右脚脚跟发生碰撞,王女士倒地受伤。现场的工作人员赶紧将王女士送至医院抢救。
王女士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45646.45元,商场前期垫付了3275.04元。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女士所受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建议后期治疗费15000元,治疗及休息时间约需180日,护理时间约需90日。
王女士认为,是商场员工在工作期间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以极快的速度想通过电梯入口,直接撞上欲上电梯的自己,才导致了事故发生,被告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商场不同意王女士的说法,认为王女士跌倒是因其行至扶梯时未注意商场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人员已通过其正前方约一个方位时,王女士右脚踢到该工作人员的后脚跟,导致其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因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王女士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受理此案的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李旭光法官认为,商场对顾客的人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为顾客提供安全、良好的购物消费环境,商场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环境内行走应注意优先让顾客通过。商场的一楼中庭扶梯附近属于人员流动性较大的位置,工作人员选取此位置进行召集培训考虑欠妥当,且从王女士身体右前方经过时未注意周边环境,距离王女士行走位置过近,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
最终,法院酌定被告承担70%主要责任,原告承担30%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