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枪支被收缴可否要求补偿副题引题题一题二
2017-05-30 06:11:00 来源:武汉晚报

本报讯(记者万凌)20多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颁布,不允许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枪支。市民张先生将自己的两把用于打猎的枪支上交给唐家墩派出所,至今还保留着当年的《持枪证》和《枪支保管凭证》。昨天,他拨打武汉晚报新闻热线咨询:“我的合法枪支被收,国家是否应该给予一定补偿呢?”

张先生说,他原来住在江汉区马场路,年轻时爱好打猎,上世纪80年代,他花费五六百元购置了一把汽枪和一把单管猎枪。为了合法持有枪支,他先向单位写申请,然后由派出所出具配枪许可,在买到枪后,他又到公安机关办理《持枪证》,还要按时年审。

1996年5月,江汉区公安分局唐家墩派出所的一位民警上门通知他,要他上交所持枪支,并发给他两张《非军用枪支保管凭证》。“民警说,我以后还可以借用枪支,用完还回去。”不久,张先生看到全市集中销毁枪支的新闻,才知道自己的两把枪要不回来了。

21年来,张先生一直保留着两张《持枪证》和《非军用枪支保管凭证》,并多次到公安机关打听能否获得一定补偿,得到的答复都是:个人不能非法持有枪支。“我有持枪证,怎么就非法持枪了呢?”

武汉晚报记者陪同张先生来到唐家墩派出所,当年收枪的民警已经退休回家,年轻民警对于他反映的情况并不清楚。相关负责人表示,会向当事民警核实,但不清楚是否有补偿政策。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修正。该法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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