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京
最近,两则有关导盲犬的新闻,引发了公众的关注。
其一,北京的盲人徐女士在带导盲犬乘地铁时,因未给导盲犬佩戴防护用具而被工作人员阻拦。其二,盲人民谣歌手周云蓬在前往杭州演出时,多家酒店拒绝了他带导盲犬入住的要求。
细看这两件事,里面都有一个关键词——“规定”。
第一件事中,《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里,明确了“导盲犬可以进地铁”。但也同时规定,“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尽管有人指出,佩戴嘴套等护具会因不利于散热,导致导盲犬难以正常工作,但地铁工作人员也只是照章办事。
第二件事中,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视障人士携带导盲犬出入宾馆,但如果严格区分“出入”和“入住”两个概念,拒绝其入住也谈不上违规。
我们不准备用诸如“狗是人类的朋友”一样诉诸情感的措辞,更不准备为导盲犬争取什么“权利”。更确切的说法是,导盲犬是盲人用以辅助生活的工具,就好像拐杖、轮椅一样。
即使工具没有权利可言,但弱势群体却应该有正常使用工具的权利,社会也有责任保障这样的权利得以落实。为携带导盲犬提供方便,与在公共场所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一样,本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问题。
之所以导盲犬会引发争议,原因不难想见:因为与普遍意义上的“工具”相比,它的动物身份让其对外界的影响更大,换言之,有更强的“外部性”。
尽管早有人提出,导盲犬经过长期训练,已不具备攻击性。但对于一部分乘客来说,对某种动物的恐惧和排斥心理是客观存在的,这与导盲犬会不会造成事实上的伤害关系不大。之所以将要求佩戴护具列入条例,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照顾这样的普遍心理。
客观而言,因为导盲犬在我国应用的时间不长,公众对其接触不多,接受程度的确存在差异。事实上,允许导盲犬进入地铁的规定,直到2015年才正式实施。相关法规存在需要细化和调整的地方,是应该理解的。
在承认和理解个体心理的前提下,管理者不应该停止对“最大公约数”的追求。公众观念的演变,尽管需要过程,但应该成为呼吁和倡导的方向。应该重申的是,对导盲犬的宽容与接纳,本质上是对弱势群体的关怀,这正是一个现代文明社会应有的底色。
(武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