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是东南亚的一个岛国,位于马来半岛南端。自20世纪70年代起,新加坡就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交通、海港、通讯等基础设施,成为东南亚的经济中心。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一直是新加坡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银行业又在其金融业发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一直以来,新加坡对巴塞尔系列协议的反应都很积极,而且其本身所拥有的良好的金融环境和金融制度也为其实施巴塞尔系列协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自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以下简称MAS)于2007年12月发布新加坡版巴塞尔II至今,新加坡已经完成了巴塞尔II和II.5的实施。巴塞尔III是经人们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反思以及国际银行业监管合作的产物,旨在增强银行体系应对冲击的弹性。新加坡致力于全面、及时和一致地实施巴塞尔III,如今,新加坡已完全采纳了巴塞尔III资本监管规则,其中,除银行对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的开始实施日期为2013年7月1日外,其余资本监管要求的开始实施日期均与巴塞尔III一致。而且新加坡也正在积极引入巴塞尔III流动性监管规则。本文首先介绍了新加坡银行业及其监管现状,进而分析了新加坡目前实施巴塞尔III的进展和特点,最终为我国银行业监管提供了有意义的借鉴。
新加坡始终致力于发展金融业,虽然其加入巴塞尔委员会较晚,但却是较早实施巴塞尔II的国家之一。新加坡稳健集中的银行体系以及优秀先进的监管理念,为其在未来更好地实施巴塞尔III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新加坡银行体系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和商业银行组成,其中MAS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为了有效地实现中央银行对整个金融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监管职能,MAS被赋予行使“中央银行”与“政府金融代理”职能的权力。新加坡的商业银行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可划分为三类,即全面银行(Full Banks)、批发银行(Wholesale Banks)和离岸银行(Offshore Banks)。截至2013年3月,新加坡共有123家商业银行,其中本地银行6家(全部为全面银行),外国银行117家。外国银行中全面银行27家,批发银行53家,离岸银行37家。
星展银行、华侨银行和大华银行是新加坡仅有的国际活跃银行集团,没有被列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但这三家本地银行集团在新加坡银行业一直起着引领作用。截至2012年6月30日,这三家本地银行集团总资产是新加坡整个银行体系总资产的39%。自2008年1月新加坡开始实施巴塞尔II以来,三家本地银行集团都已使用内部评级法来计量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而信用风险又恰恰是新加坡银行业承担的主要风险类别。不过,这三家本地银行集团还没有采用高级方法计量其他金融风险。
2012年,这三家本地银行集团始终保持着较高的资本充足水平,股权回报率和资产回报率也一直较为稳定。截至2012年第3季度,三家本地银行集团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的平均值分别为14.3%和17.4%,远远高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标准,其股权回报率和资产回报率的平均值分别为12.0%和1.1%(详见表1)。总的来看,新加坡稳健集中的银行体系为巴塞尔III的实施提供了良好平台,而且新加坡银行业目前良好的健康状况会使其在未来应对巴塞尔III提出的、更高的最低资本要求时处于一个有利的位置,从而有助于巴塞尔III更加顺利地在新加坡实施。
表1 三家本地银行集团的部分财务稳健性指标
财务稳健性指标(%)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1季度 | 2012年 2季度 | 2012年 3季度 |
总资本充足率 | 17.3 | 18.6 | 16.0 | 16.5 | 15.8 | 17.4 |
一级资本充足率 | 14.1 | 15.5 | 13.5 | 13.6 | 13.4 | 14.3 |
资产回报率 | 1.1 | 1.2 | 1.0 | 1.2 | 1.1 | 1.1 |
股权回报率 | 10.8 | 12.2 | 11.1 | 13.2 | 11.9 | 12.0 |
资料来源:Financial Stability Review, MAS,November 2012
在监管模式上,新加坡采用高度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维护新加坡金融稳定为主要目的,由MAS对金融业实行混业监管。MAS设立了银行监管部、复杂机构监管部、保险监管部、谨慎政策部和专业风险监管部5个监管部门对新加坡金融业实施谨慎性监管。另外,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都有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能够对MAS的监管行为起到一定的配合作用。在监管框架上,MAS的监管框架由管制、监督和市场原则三大支柱构成。其中,管制包含许可证发放和审慎的管制规则;监督包含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审计以及与海外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市场原则包含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三个支柱中的很多方面都与巴塞尔监管框架有不少相似之处,从而能帮助其更快更好地融合和实施巴塞尔III。
新加坡政府实行积极的开放政策,鼓励金融自由化,致力于把新加坡发展成为世界级的金融中心。在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MAS形成了一套优秀先进的金融监管理念,主要表现在:一是变管制为监管。可以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让商业银行按照市场机制运作;二是专注风险性监管。致力于考核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可以努力避免规章制度滞后所引发风险漏洞;三是注重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金融机构能否稳健和安全经营关键在于自身是否具有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及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四是强调审慎会计原则与审慎监管。可以规避采取不同的会计准则和价值评估方法对资产价值和财务成果评价产生的直接影响。在这些监管理念的影响下,新加坡则体现出对巴塞尔III巨大的包容性,积极回应了巴塞尔III监管规则。在巴塞尔委员会对监管规则一致性评估项目(RCAP)小组进行评估时,MAS就能迅速对RCAP小组指出的问题探讨研究,并对自身的监管法规进行修订,这种情形也得到了RCAP小组的认可和赞扬。
新加坡以风险监管为核心来维护金融稳定,是亚洲地区乃至全球实施巴塞尔II最积极的国家之一。新加坡为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自巴塞尔II颁布以后,MAS就积极着手拟定草案,从2005 年8 月发布《在新加坡实施巴塞尔II的建议――阶段1》(Proposal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Basel II in Singapore-Phase1)开始,不断广泛听取意见,到2007 年9 月共发布六个阶段的实施建议。2007年12月,MAS正式颁布了新加坡版巴塞尔II,并宣布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加坡开始实施巴塞尔II时正值金融危机爆发蔓延,全球银行体系也因此受到重创。随后,巴塞尔委员会开始逐步修订巴塞尔II,并于2009年7月颁布了《增强巴塞尔资本框架》、《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提指引》和《巴塞尔II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等一系列文件,人们称之为巴塞尔II.5。与此同时,新加坡受邀成为巴塞尔委员会的一员,此后其不仅积极参与到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重构当中,而且紧紧跟随巴塞尔II修订的步伐。MAS从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也陆续颁布了新加坡版巴塞尔II.5系列文件,并开始在国内实施。总的来说,新加坡很好地贯彻了巴塞尔II和II.5的精神,也进一步促进了国内银行业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这不仅为新加坡在今后快速推进巴塞尔III的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而且在国际范围内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新加坡落实巴塞尔III的主要法规是MAS于2012年9月14日颁布的第637号通知(简称MAS 637),该通知对所有新加坡本地注册的银行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要求从2013年1月1日起在新加坡实施巴塞尔III资本框架。通知不仅要求新加坡本地银行须满足高于巴塞尔资本要求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同时也从提高资本质量、增强风险覆盖、资本缓冲要求和杠杆率监控等方面落实了巴塞尔III的资本改革。具体来看,通知要求新加坡本地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与储备资本缓冲要求之和都应至少保持在9%(6.5%+2.5%),此比例高于巴塞尔III要求的7%(4.5%+2.5%)。这将进一步增强新加坡本地银行在压力情境下的经营能力,并会帮助新加坡维护金融的长期稳定。随后,在2012年第四季度,MAS对637号通知做了修订,主要是跟进实施巴塞尔委员会于2012年发布的关于资本组成部分的披露要求和银行对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这两方面的监管规则都是巴塞尔III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资本组成部分的披露要求提高了监管资本各组成部分披露的透明度和可比性;银行对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则进一步激励了银行使用中央交易对手,同时也确保了银行为这样的风险暴露保持足够的资本。
值得一提的是,巴塞尔委员会监管一致评估计划(RCAP)小组选取了14个重要指标对新加坡监管规则进行评定,最终除信用风险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监管规则被评定为“大体上符合”以外,其余12项指标均被评定为“符合”。
新加坡的资本定义和巴塞尔III的规定保持一致。在资本充足率规定上,MAS设定了三种资本充足率指标,分别是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三种资本充足率指标的最低监管要求在实施的时间进度和监管标准上都要比巴塞尔III的规定严格。MAS希望银行能够在巴塞尔III资本监管过渡期的早期,实现其三种资本充足率大于巴塞尔III在2019年的最低监管要求。具体来说,新加坡版巴塞尔III资本监管的过渡期只有三年(2013年至2015年),而且银行在2013年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就应达到巴塞尔III在转换期结束时的最低资本充足标准,两种指标到2015年则应分别达至6.5%和8.0%,同时银行总资本充足率应维持在10%的水平(详见表2)。当然,MAS可以根据需要变更表2中列示的最低资本充足标准,但调整后的比率不能低于巴塞尔III规定的最低比率。
表2 资本充足率标准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
核心一级资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