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汇报绝不是将结案报告简单进行重复宣读,这里面有很多学问和门道,需要用心去体会。细节决定成败。案件汇报也是一样,要简明扼要、要客观全面、要分析深入、要观点明确,缺了哪一个都是不行的。而汇报与辩论相比,后者更公开而易于观摩学习,而前者旁人则难以通过亲历观摩的形式去体会学习。作为多年的公诉人,我也一直在等待着有一本“圣经”能分享案件汇报的方法与技巧,能告诉我们“what、why、how”,即汇报是什么、为什么要汇报、如何汇报。跟庞老师相识六年有余,也曾多次亲历她精彩的辩论交锋和案件汇报。看到她和她的伙伴们把多年积累的案件汇报经验提炼为专着,提供给更多的司法路上的同行者去借鉴、参考,我由衷地高兴,有了“圣经”,“成功可以复制”岂不指日可待?
――鲍键(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全国首届优秀公诉人论辩大赛“最佳风采奖”、实训教师)
田申:督办案件汇报的步骤与方法
执笔人田申,男,1982年生,北京市人,东北大学法学系毕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主诉检察官。在《中国检察官》、《刑事法判解研究》、《公诉人》等发表文章lO余篇。
督办案件的特点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检察机关在行使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司法权的过程中,不仅要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而且也要接受省以上党委的领导。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特定案件,通常地方党委将会同案件办理单位的上级机关共同督办案件。具体到公诉部门所涉及的督办案件,主要是向地方政法委进行汇报。通常情况下,地方政法委多是召集所属的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以协调案件的形式听取案件办理情况。对于政法委领导关注的督办案件,通常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案件敏感、社会影响大
众所周知,绝大多数案件都不会成为地方党委的督办案件。只有案件在本地区甚至更大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与所在地区的社会稳定或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案件才可能成为督办案件。
同时,由于案件社会影响大,涉案人员较多,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例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办理的“亿霖木业”非法经营案。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的数量规模都是空前的,而且由于案件涉及到大量被害人的经济利益,如果案件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访事件。
此外,由于有些案件涉案人员身份较为特殊(如较高级别干部、人大代表、公众人物等),极易引起媒体及舆论的关注,如果案件办理不当或存在瑕疵,将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公信力的质疑。
2.案件政策性较强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常常讲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注意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三效合一”。督办案件就是在坚持法律效果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政法委领导对特定案件督办,往往是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党执政公信力的大局角度来考虑的,因此督办案件往往带有较强的政策性色彩,而这种政策性就体现在公共利益的维护上。
3.办案周期相对较短
由于督办案件往往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因此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往往被要求尽快完成审查起诉工作。对于此类案件的汇报往往也要直奔主题,减少不必要的汇报环节。
督办案件的汇报步骤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终结前,一般会对上级机关督办的案件进行汇报。在这一阶段,汇报的重点在于决定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以及需要协调侦查机关补充证据的工作。由于督办案件的自身特点,其在汇报程序上往往也相对紧凑,基本上均围绕着审查起诉环节认定的事实进行汇报:
第一,说明督办案件审查后的整体情况。在这一环节中,应当说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情况、案件事实情况、涉嫌罪名与审查起诉后认定的事实与罪名进行汇报。
第二,围绕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依次汇报审查情况。汇报审查的情况包括认定事实的证据、该起事实能否认定等。
第三,对拟做不起诉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情况进行汇报。在这一部分中,对于拟做不起诉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行为等情况应当予以说明。汇报的内容应当根据不起诉的种类进行调整。
由于督办案件的类型不同,汇报的程序并不仅限于上述情况,在遇到特殊情形时,汇报人可以根据具体的需要对汇报程序进行调整。
督办案件的汇报技巧与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汇报目的的不同,督办案件汇报会议一般有三种类型,一是政法委领导听取案件诉讼进程,并了解相关情况,如准备提起公诉的日期、追捕追诉情况等。这种类型可以被称为程序性汇报。二是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如证据完善情况),并对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召集公检法三机关协调解决。这种类型可以被称为案件协调汇报。三是圈定提起公诉的标准。例如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众多,其中既有身负数案的首要分子,也有受裹挟加入的初犯、从犯。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防止刑事打击面过大,就有必要在这些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中进行“区别对待”,对于前者应当坚决予以打击,而对于后者则可以酌情处罚或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汇报督办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几方面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的指导思想
公诉机关案件承办人对于督办案件的汇报应当十分慎重,这种慎重首先体现在汇报案件的指导思想方面。我们曾多次强调,案件汇报要客观公正、事实求是。对于督办案件更是如此。因为督办案件政策性较强,政法委领导在考虑案情时,可能更多地从社会稳定大局角度出发。这就需要汇报人将坚守法律底线与维护大局的出发点有机结合起来。对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方工副检察长曾有过一段精辟的论述:
在司法实践中,防止和克服单纯追求社会效果,而牺牲法律权威与片面强调法律效果,而轻视社会效益的两种倾向,是重大和困难的现实任务。急功近利地贪图眼前之效而不顾法律实质、形而上学地套用法条而无视国情民意的思维、行为,是实现“两个效果”统一的重大障碍。
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基础,它依赖于法律的严格执行,这样,法律才能起到为人民与社会服务的作用,从而被信仰、被遵守,保持生机活力,实现应有价值。故,它是法治不能动摇的根基,否则,法治大厦就将倾覆。以牺牲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代价,换取一时一地的社会效果,陷入短视和肤浅的观念误区,必会事与愿违,造成破坏法治、违背正义、涣散社会秩序的后果。所以,依法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能放弃的底线。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由于地方党委督办的案件政策性较强,其对案件认识与考虑的出发点与司法人员的出发点是有较大差异的。我们司法工作者在考虑案件的时候,通常是从案件的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而党委领导并不是简单地从案件本身的角度出发,而是从维护地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宏观角度考虑问题。这一点与在司法机关系统内部进行汇报存在极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汇报人必须首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客观指导思想。因为无论从何种目的考虑案件处理问题,也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
2.坚持维护公共利益兼顾社会效果的汇报态度
在汇报涉及地方稳定与经济发展等重大公共利益的督办案件过程中,汇报人应当具有一种维护社会公益的使命感与责任感。汇报人应当从维护公共利益的监督出发,全面审视与思考督办案件中存在的社会问题,并寻找法律框架内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方案。也就是说,在汇报案件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坚持法律底线,也要充分体现大局观。正如方工副检察长所指出的:
司法者尊重法律,永远不能放弃理性的思考、审视的目光,循此,则坐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发生疏离甚至形成对立,闷头执行法律而对“天塌下来”不屑一顾,执法与社会的分离激化为塌天巨变,会使包括法律制度自身在内的万物都被毁灭,对法律的尊重又何以体现?法律因社会而存在、为公众而服务,法律的立身之本,就定基于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不仅有益而且有效,造成社会解体决不是证明法律效果的有利事实。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目的,在人民利益的天平上,社会效果的分量丝毫不轻于法律效果。放弃争取良好社会效果的心态和做法,意在尊重法律坚守职责,实际却会造成南辕北辙,使法律失去民心,为司法增加困难。
3.坚持重点突出、繁简适度的汇报方式
对于党委领导了解案件进程的案件,汇报的重点就是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对于案件中没有争议的事实概况说明证据即可,不必展开论证。同时汇报人还需要说明案件审查的进展程度,如有多少起侦查机关移送的涉案事实已经审查完毕,是否达到提起公诉的条件,有无需要追诉的犯罪嫌疑人等。如果尚未达到起诉条件,尚需多少时间能够完成等等。在这一类的案件汇报过程中,汇报人对于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仅需要做简要陈述并指出后续弥补工作方案,不必对证据等矛盾问题展开论述。
具体而言就是应尽量回避进行证据采信与否的分析。汇报人如果认为案件证据虽有冲突,但不会动摇证明体系,可以直接给出意见。因为一般情形下,向政法委等外单位领导汇报案件前,案件已经经过内部汇报,甚至有些已经经过多次汇报,已经形成相对统一意见。如果案件中确实存在证据分歧,导致指控事实难以证明,承办人就应尽量简明扼要地说明矛盾冲突的核心,并且说明是否需要领导就补充证据等问题进行协调。
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召集公检法三机关协调解决的案件汇报。汇报的重点就转向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在汇报过程中,汇报人应就案件中存在的证据及定性问题进行说明。在说明的过程中,可以参照因证据问题或因法律适用问题引发分歧案件的汇报方式,但需要指出的是,汇报一定要紧紧围绕争议问题,用最精炼的语言清晰地说明案件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侦查机关下一步的取证方向。汇报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证据争议问题的长篇大论。
在汇报此类案件过程中,还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检察机关的汇报人应当坚守立场,既不能以“法院为准绳”,也不能迁就侦查机关而降低起诉标准;在案件证据环节出现问题的情况下,既不能一味地指责侦查机关的工作失误,也不能抱着与己无关的态度,如:证据情况就是这个样子,全凭领导决策。应当本着团结协作的精神,从个案、从自身的履职过程中实现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的诉讼要求。
对于圈定提起公诉标准的汇报案件。首先,汇报人应当对案件中的全部犯罪嫌疑人进行类型化区分。例如: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进行区分。又如,根据证据充分与否的情况进行区分。其次,汇报人应当说明区分的标准。例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既是初犯又是从犯的犯罪嫌疑人是案件不起诉的标准。最后,汇报人应对选择区分标准的理由进行简要说明。例如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处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角度考虑等。
4.充分运用附件、备注以补充说明情况
在督办案件汇报材料正文后面,最好能有相关的附件或备注对汇报正文中所涉及的问题进一步说明。这包括证据情况、对证据的比对表格、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法律依据等。这样做主要目的在于:第一,如果在汇报正文中过多地汇报证据审查、判断、采信等专业问题将十分影响汇报效果与听取汇报领导的议事效率。第二,通常情况下,证据问题较为复杂,需要通过分析若干证据间的关联性才能表述清楚问题的关键。如果将这些论证过程都放入汇报正文,将导致汇报过于冗长。第三,听取案件汇报的党委领导往往对适用法律不甚熟悉,而法律法规也难以放在汇报正文中予以体现,而将法律法规作为附件既可以使听取汇报的领导查阅,方便其决策,又可以减少汇报正文篇幅。
李斌、庞静、田申着《案件汇报方法与技巧》一书立足于司法实践中各诉讼环节的案件汇报需求,以真实的案例来阐述不同类型案件汇报的原则与要求,着重分析了这些案例成功与失败的原因,总结其方法与技巧,尤其是如何制作汇报材料、典型案件汇报策略与重点的细节提示,都是可以“复制”的成功经验。
该书的作者庞静作为第六届北京市“十佳公诉人”,曾亲身经历了公诉竞赛中案件汇报环节的考察,也曾多次就案件汇报、法律文书制作等为公诉实训授课;李斌先后在基层院公诉、分院检委会办公室、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多年,不仅是刑法学博士和刑事诉讼法学博士后,还曾获得过北京市“十佳调研能手”;田申在基层院、分院公诉部门工作多年,尤其是在分院公诉二审部门工作期间,积累了丰富的案件汇报经验。《案件汇报方法与技巧》一书是他们三人多年实践及思考心得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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