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实务丨李斌:检委会汇报案件的方法与技巧
2015-03-02 12:41:00 来源:检察笔记

检察实务丨李斌:检委会汇报案件的方法与技巧

2015-02-28 李斌 检察笔记 检察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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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Note

致力于分享感知、听到或读到的台湾地区司法的那点事儿,推介台湾地区检察制度相关资讯,激荡智慧,淬砺精进,增进两岸理解与合作。志求在凝聚法律智慧,认知制度职能差异,提振检察效能,提炼法律思想,弘扬法治精神等诸方面,有态度、有热度、有所为。

★案件汇报绝不是将结案报告简单进行重复宣读,这里面有很多学问和门道,需要用心去体会。细节决定成败。案件汇报也是一样,要简明扼要、要客观全面、要分析深入、要观点明确,缺了哪一个都是不行的。而汇报与辩论相比,后者更公开而易于观摩学习,而前者旁人则难以通过亲历观摩的形式去体会学习。作为多年的公诉人,我也一直在等待着有一本“圣经”能分享案件汇报的方法与技巧,能告诉我们“what、why、how”,即汇报是什么、为什么要汇报、如何汇报。跟庞老师相识六年有余,也曾多次亲历她精彩的辩论交锋和案件汇报。看到她和她的伙伴们把多年积累的案件汇报经验提炼为专着,提供给更多的司法路上的同行者去借鉴、参考,我由衷地高兴,有了“圣经”,“成功可以复制”岂不指日可待?
  ――鲍键(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全国首届优秀公诉人论辩大赛“最佳风采奖”、实训教师


李斌:检委会汇报案件的方法与技巧

执笔人李斌,女,1980年12月出生,河北沧州人,中国政法大学十年土着,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研究人员。九年检察生涯,公诉台站过,研究桌坐过,从刑事实体问题到刑事程序、检察制度,涉猎广泛,一直秉承师长“胸中满怀正义”,“目光不断流转于事实与法律之间”的教诲,关注社会热点、关注民主民生、关注法治进程,知不足,鸣不平,析公平,求正义。着有《能动司法与公诉制度改革》(独着)、《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侵犯财产罪公诉实务》(合着)等,在《法学杂志》等知名期刊发表论文四十余篇。

检委会上会案件一般分为两种:程序性上会和疑难复杂案件的上会,前者如FLG案件、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抗诉后的通报等,属于检委会讨论案件的少数,上会案件中更多的是疑难、复杂案件。目前,检委会讨论上会案件的主要方式还是看材料、听汇报。因此,除了要确保提请报告的制作质量外,承办人的汇报方式和汇报质量也非常重要。实践中,承办人在会上往往照本宣科通读一遍提请报告,由于提请报告已在会前分送检委会委员审阅,上会再宣读一遍,尤其是对一些案情疑难复杂且提请报告篇幅较长的案件,既占用会议较长时间又无必要,汇报效果也不佳。检委会不是研讨机构,也不是办案部门,而是决策机构,往往是在有限的时间里,有数位检委会委员就承办人在十几分钟内汇报的案件情况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承办人的汇报是否清楚、明了,是否客观、全面,直接影响检委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对上会案件的要求非常高,往往是经过处室、主管检察长、上级院主管部门的多次汇报后,才进入检委会汇报程序,这个汇报的形成过程一方面促使承办人对案件越来越熟悉、清晰,另一方面,也可能由于正式提交上会的时候距离承办人实际办理案件(阅卷、核实证据)已经一段时间,承办人可能会对案情有所模糊,自己再次刷新记忆的基础往往是之前制作的汇报材料,因此汇报材料的制作尤为重要。实践中有的报告太长、对证据的判断过程太复杂,可以直接说明判断的结论即可。报告在叙述事实的时候,如果是存疑不诉的,应当论证为何存疑,为何与公安机关认定不一致,要论证存疑的情况,如果公安审查的情况、判断的过程都说过去,就会比较乱。存疑的事实要重点说明,存疑的点结合证据说,为何要必须上会。最后是各级的意见。不能用审结报告简单剪裁后作为提请报告。报告的制作要一目了然,有疑问的,回答委员的提问要清晰、客观。根据案件的特点、不同案情,制作不同的报告重点。

为达到汇报案件的最佳效果,我们建议采用书面报告与口头汇报相结合的方式。检委会委员会前侧重于审查提请报告,会上侧重于听取承办人口头汇报案件。具体而言,承办人在会前准备一份汇报提纲,列明汇报的重点,并预测检委会委员可能提问的相关问题。开会时,先由承办人汇报请示问题、基本案情、争议焦点,以及承办人的意见或观点,力求做到叙述事实到位、列举证据到位、论述分歧到位、阐明观点到位、分析法理到位。之后,可由检委会委员针对案件提问或质询、承办人答辩,这样有助于检委会委员深入了解掌握案件情况和议题内容,为检委会科学、高效地作出决策奠定基础。

检委会汇报案件中的常见问题

实践中,办案人员向检委会汇报案件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拖沓冗长、重点不突出。有的办案人只是机械宣读案件审查报告,汇报过于冗长;有的汇报材料过于繁琐,主次不分明,使人听后不知所云;有的因缺乏汇报经验或相关法律知识,担心汇报不清而面面俱到,或不知道法律上的具体规定而抓不住重点,没有紧紧围绕争议焦点精炼、有机地组织汇报内容;有的汇报时不严肃,将街谈巷议、案外隐私等一些本来与本案无关的情节大加渲染,常常因此而冲淡主题。

二是意见含混,主观臆断。有的办案人在汇报案件时对应当采纳哪些证据说不准,对应当运用哪些法律说不清;有的办案人不负责任,案件汇报完后,只介绍分歧意见,不发表定性和处理意见,或将各种意见和盘托出,不置可否,忽略或有意回避自己的倾向性观点和理由;有的办案人甚至先入为主,凭主观臆断,把自己的感情色彩带入案情汇报,偏信于一方证据,导致汇报不实。

三是层次不清,内容混乱。在汇报共同犯罪案件,特别是多被告、多次作案、触犯多个罪名案件时,没有突出重点。有的缺乏归纳、层次不清,没有选择相应的突出主罪法、综合归纳法、先总后分法等汇报方法,被告人总数、涉及罪名数、各被告人总的作案次数、总的案值金额等问题不能一目了然。还有的没有清晰地介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各嫌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涉及多事实的案件对于众多证据没有进行分类组合并汇总说明其证明作用,汇报内容主次不清。

四是汇报内容不完整,不准确,不精炼。有的办案人遗漏重要事实、关键证据或相关犯罪情节等内容,在其汇报后检委会委员仍需反复多次补充提问,造成案件讨论时间延长,效率不高;有的没有紧扣犯罪构成要件来汇报,有的甚至偏离或者冲淡汇报主旨;有的对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的核心事实要素汇报不全面,该详细汇报的没有展开,甚至遗漏了与量刑有重大关系的事实要素;有的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边缘事实、非法律事实和没有相应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了重点汇报。

五是说理不透彻,缺乏说服力。有的办案人在汇报时只是就事论事,简单罗列事实和证据,没有围绕罪名的证明要求和相关争议罪名之间的区分标准,充分结合事实和法理两方面深入阐明和论证自己的观点;说理过于程式化,缺乏个性;说理空泛,甚至偏离案件事实空发议论,缺乏切实性和说服力;说理未遵照“三段论”要求进行,缺乏逻辑性、严密性。六是用语不规范,存在歧义。如对必须引用的方言没有用括号加以注明;“因本案”的表述在多罪名案件和被告人有前科的案件中有歧义;对共同犯罪案件有人另案处理或已判刑的说明有歧义,弄不清到底是一个,还是几个或者是哪几个人作“另案处理”、“已被判刑”;有的在论述被告人行为性质时,没有按照罪状特征来论述。

检委会案件汇报规范

检委会汇报中应当遵循一定的汇报规范,即汇报通常需要具备的要件:

一是需要讨论的问题。办案人首先要明确汇报的目的,简明扼要地阐明提交讨论的案件解决的究竟是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还是案件的立案、逮捕、起诉、不诉、撤案等处理问题。

二是当事人基本情况。介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状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职务、住址以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罪名、刑种、刑期和强制措施种类、日期及羁押处所等情况。涉及单位犯罪的,应详细说明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及单位的所有制形式等,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应按照前述自然人犯罪的项目来汇报其基本情况。

三是案由、案件来源及案件诉讼过程。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审查报告应包括案由、案件来源和案件诉讼过程。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案由。应汇报呈送部门认定的涉嫌罪名,民行案件应阐明相应的案由,如民事损害赔偿申诉案件;案件来源。应说明案件是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还是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移送的以及原案件承办人,同时还要说明承办部门的收案时间及本诉讼阶段法定最后期限的具体日期;案件诉讼过程。包括案发经过、立案、起诉、审判等诉讼时间和处理情况,经过哪些诉讼环节。需强调指出的是,请示案件必须有本单位明确的意见,特别是本级院检委会的倾向性意见或检察长的意见。

四是案件事实和证据。第一,侦查机关和审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情况。应详细写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的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及认罪态度等内容,特别要写明能够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对于过程性、非关键的情节或细节可以少写或不写。如与侦查机关在认定事实及采信证据上不一致的,应分别说明侦查机关和审查部门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阐明采信证据不一致的理由。第二,经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情况。这部分主要阐明承办人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动机、目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数额、危害结果及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情节要素和犯罪构成要件要清楚。对犯有数罪的要依据主次罪的顺序汇报;多次犯一罪的要按时间顺序汇报;共同犯罪的则按照每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汇报。要突出犯罪事实的基本要素,重点说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和情节要素。要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说明该证据与其他证据在哪些关节点上相互印证,以证实某一犯罪事实。要具体说明本案的损害结果、社会危害后果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有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在汇报这部分内容时,可以采取案件事实与证据相对应的方法,即说一事实,相应列出其证据。注意这里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的说明。

五是法律适用问题及相关刑事政策。应具体说明汇报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刑事政策,引用法条时要完整,必要时应提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原文。

六是需要说明的情况。主要是综合说明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同原办案机关或部门认定之间的差异情况,包括本案要进一步查证的问题,对案件事实、情节的认定分歧较大的问题,漏罪、漏犯问题,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及辩解,辩护律师的意见及提供的证据,赃款赃物追缴及处理情况,物品价格鉴定、人身损害鉴定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等。

七是定性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汇报这部分内容时,首先,要汇报承办部门内部对案件进行讨论时的争议焦点及不同意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其次,汇报办案人的意见、理由和法律依据,这就要求承办人必须明确自己的观点、主张,不能模棱两可。同时,应汇报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外包括汇报公安机关、上级检察院、法院的意见,对内包括汇报其他部门的意见。如果是不捕案件的汇报,汇报人的意见是不批捕,要论证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如果是不能达到内心确信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要论证不确信的理由,要充分论证,承办人分为证据能证明的事实、证据存在的漏洞两个部分,应结合存疑不捕的结论论证。汇报就如同一篇论文,论点是什么、论据是什么,具体汇报的内容就是论文的浓缩版,汇报就是办案素质、作风的综合体现。另外在汇报的最后可以进行案件风险评估、办案风险提示,如是否会引起涉检信访、被害人救助等问题,要向检委会说明,让委员予以明确、做好判断。如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害人家属老来得子被杀,且尚未获得任何赔偿或补偿,情绪激动,有上访、信访行为或者可能,建议启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拟定风险等级为较大风险案件,形成风险评估意见,制定《执法办案风险预警工作预案》,本案处理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被害人、向其释法说理、缓解其激动情绪、告知其通过法律途径合理表达诉求等,并与控告申诉等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做好应对处理准备工作。

明确汇报要求

办案人员在向检委会汇报案件时要做到突出重点、分析难点、把握焦点,力求做到叙述事实到位,列举证据到位,论述分歧到位,阐明观点到位,分析法理到位。

1.汇报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为了使委员完整地了解情况,办案人汇报时必须全面具体,重点突出,影响到定罪量刑的重点证据、有分歧意见的证据要详细汇报,次要证据作简要说明即可,要抓住案件分歧的关节点和关键证据,着重阐述分歧意见产生的原因和理由、重要证据疑点、法律难点等,对必备要件要详细阐述,非必备情节可一笔带过,做到详略得当。如对程序性事实,如犯罪嫌疑人身份、诉讼过程、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和处理意见等,需要把握案件的特征,很多与待讨论问题无关的事实,如主体、诉讼程序、法律手续、时限等,就无需汇报,要详略得当。如犯罪主体是小学文化(不代表不能实施高智商犯罪)、农民(涉嫌歧视)、住址(是否在北京,有无暂住地,是否有管辖必要)、年龄(除非是未成年人),都无须说明。

汇报证据时,证明一般情节的证据或证明相同内容的多个证据可作概括简要的介绍,对重要证据应有重点地详细介绍。阐述中,对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不必面面俱到,要分清主次、重点。如研究某人自首问题,就要将可以认定自首的证据、到案前后经过及法律规定作为汇报的重点,具体阐述认定的理由。对未认定的原因或理由、案件事实等可以简要介绍,其它无关的证据情况、诉讼过程不必介绍。汇报时要开宗明义,尽量提炼内容,使委员能够明确汇报人汇报的内容及要解决的问题,避免做重点不清,轻重不分的流水账式汇报。

2.汇报应要素完整、清楚准确。要素完整是指应围绕犯罪的构成要素进行汇报,事实与证据应当相互对应。案件事实要汇报全面,包括有罪和无罪的事实,也包括罪轻和罪重的事实;适用法律要汇报全面,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也包括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要避免汇报太简略,遗漏犯罪起因、犯罪关键情节、办案人员意见、所在处室倾向性意见等内容。办案人员汇报案情要讲深、讲全、讲透,使委员们容易理解和接受,避免阐述观点不明确。汇报时语言要清晰、准确、严谨,不宜用“可能”、“大概”等比较模糊的用语,少用形象性的描述语言,多采用法律上的专业术语。

3.汇报应层次分明、条理清晰。汇报案情是叙述的过程,提出观点是论证的过程,所以,汇报案件就是叙述案情,运用证据和法律对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的论证过程。如果汇报没有条理,逻辑不清,就可能导致汇报失败或造成委员做出错误的决定。办案人在汇报案件时要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恰当地运用法律条文,阐明某一组证据证明了什么,证据之间在哪些方面足以印证等。对有多名犯罪嫌疑人或有多笔犯罪事实的案件,汇报时应按事实或情节分类列举组合证据,做到一事一组证,把犯罪事实和证据有机结合起来。说明证据应当分清主次,做到层次分明,先后有序,证据中的关键部分和需要证明的内容要详细分析和归纳,全面展示和证明犯罪事实。案件分析要全面,应从事实、法理多层面、多角度进行分析论证,避免简单化和绝对化。做好案件汇报的关键是思路明确,集中在所提请的问题上,有的承办人在汇报时侧重于自己的办案过程,将如何分析、如何补充、核实证据介绍的很详细,甚至反复说,来回说,这种做法虽然能够突出承办人工作的认真负责,但复杂的办案过程会扰乱检委会委员的思路,以至于对本应关注的案件问题模糊化、边缘化。

4.汇报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正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在向不了解案件情况的检委会委员汇报案件时,更应坚持汇报的客观公正,不能凭空臆断,汇报的情况要有事实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要以证据说话,汇报时要如实反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案件后续发展可能出现的变供、变证情况,并详细阐述与自己观点不同的意见和理由。汇报时要注意汇报的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证明要达到一定质和量的要求,切忌为了突出自己的处理意见,自觉不自觉地在汇报时带有倾向性,回避、舍弃不利于自己观点的情形。只有全面、客观地汇报各种观点和理由,才便于检委会委员兼听则明,作出科学、正确的决策。同时,汇报时在语言表达上一定要严肃准确,切忌倾向化、情绪化。有的承办人往往侧重于说自己的观点,甚至会与委员争执,这是非常不必要,也是不礼貌的,对案件事实、问题只要客观反映即可,不要计较委员提出的问题、观点是否与自己观点一致,因为最终的决定权是由检委会委员评判决定。

5.汇报应论证充分、以理服人。汇报的目的是要解决问题,因此需要分析、论证,客观地说,在某种程度上委员听取汇报是以承办人的情况汇报和分析论证为依据的。承办人如果不能充分、准确地论证分析,就很难为委员决策提供帮助。有的办案人在阐述案件时,经常概念化、公式化地以结论代替情节,例如以“因琐事如何如何”表述案件起因,以“不能正确对待某某纠纷”代替说理,以“胆大妄为”、“目无法纪”等词语,形容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貌似指控有力、观点鲜明,实则给人以空洞感。办案人在汇报案件时应加强说理,做到有理有据。说理是司法工作的灵魂,是将案件事实和结论联结在一起的纽带,说理充分,是结论具有正当性和说服力的不可或缺的来源和根据,是制约检察官独断专行的重要方式,说理不到位的汇报是无法使人信服的。办案人应紧紧围绕案件的难点和疑点充分展开分析和说理,以充分的理论依据和严谨的逻辑论证来阐明自己的观点,做到有理有据,观点鲜明,分析透彻,说服检委会委员支持自己的观点和结论。

李斌、庞静、田申着《案件汇报方法与技巧》一书立足于司法实践中各诉讼环节的案件汇报需求,以真实的案例来阐述不同类型案件汇报的原则与要求,着重分析了这些案例成功与失败的原因,总结其方法与技巧,尤其是如何制作汇报材料、典型案件汇报策略与重点的细节提示,都是可以“复制”的成功经验。


该书的作者庞静作为第六届北京市“十佳公诉人”,曾亲身经历了公诉竞赛中案件汇报环节的考察,也曾多次就案件汇报、法律文书制作等为公诉实训授课;李斌先后在基层院公诉、分院检委会办公室、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多年,不仅是刑法学博士和刑事诉讼法学博士后,还曾获得过北京市“十佳调研能手”;田申在基层院、分院公诉部门工作多年,尤其是在分院公诉二审部门工作期间,积累了丰富的案件汇报经验。《案件汇报方法与技巧》一书是他们三人多年实践及思考心得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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