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力推最强网络中立规则,禁止创设网络快车道 | 域外
2015-03-02 12:01:08 来源: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

美力推最强网络中立规则,禁止创设网络快车道 | 域外

2015-02-28 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 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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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蔡雄山

  2015年2月26日,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力排众议,通过史上最强网络中立规则。


  规则将保障互联网成为创新的平台,保障言论自由及经济增长。新的规则秉承三个原则,即保障美国宽带网络的快速、公平及开放。


  开放的互联网保证消费者能够自由地选择接入合法的内容、程序和服务,免受宽带网络提供商的限制和干扰。网络开放通过确保企业家开发的新产品或服务能够为用户所选择和使用,避免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将自己的商业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而对新产品和服务进行节流或屏蔽措施。其次,开放的网络环境有利于言论自由,避免ISP成为言论的守门人,并且为新产品和服务的发明与发展提供更具有可预见性的规则和环境。


  美国网络中立新规则明确了以下若干要点:


  1、法律权限: 将宽带网络接入服务重新分类为第二类服务(Title II)


  新规将宽带网络接入服务由原本的信息服务提供商重新分类为Title II中的基础电信运营商。无论网络接入服务的对象是终端用户或内容分发商,该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都将被视为基础电信运营商。


  不同的法律规定为FCC推行强保护的网络中立提供了立法基础,包括美国通讯法案第二章(Title II,即针对基础电信运营商等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的监管), 以及1996年电信法案的706条款,这些法律条款为FCC制定和实施网络开放规则提供了广泛的权限。同时FCC也将遵循权力节制原则(Forbearance ), 避免将Title II中过时的或者并不适用于现代网络服务的规定适用于宽带网络服务商。


  2、网络中立不仅适用于互联网,也适用于移动互联网


  考虑到科技的发展,以及无线网络接入的普遍性,新的规则将一致适用于固定宽带网络和无线移动网络。目前有55%的网络流量都是通过无线移动网络传输,而FCC认为, 不管用户使用何种方式或设备接入网络,网络中立都应当对他们提供同等保护。


  3、明线规则


  禁止屏蔽:宽带服务提供商不得对合法的内容,程序,服务以及设备进行屏蔽;

  禁止流量调节: 宽带服务提供商不得对合法的网络流量进行基于内容,程序,服务或设备的流量调节措施;

  禁止付费优先待遇:禁止创设网络快车道,即宽带服务商不得在收受对价的基础上给予特定的合法网络流量以优先待遇,也禁止ISP对其关联公司的内容或服务提供优先待遇。


  4、权力节制(Forbearance)


  根据国会要求,FCC应当遵循权力节制原则,避免执行通信法案中不符合公共利益的条款。新规FCC只会执行Title II中的关键条款,而避开Title II中规制传统电信业的例如价格和准入方面的规定。


  适用于ISP的主要Title II条款包括:

  o ISP实践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o 在消费者投诉的情况下监管机构有权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执法行动

  o 保护消费者隐私

  o 对于电缆和光纤等基础设施保障公平接入,促进新的宽带网络服务的发展

  o 保护残疾人利益

  o 促进发展对宽带网络服务未来的资金支持


  FCC需要遵循权力节制原则的Title II条款:

  o 价格管控: 新规定将明确宽带网络服务商不受关税,分类计价或其他针对公共服务而设立的价格管控措施

  o 宽带网络服务商无需像传统电信服务商一样按照特定比例扣出部分利润交给相关机构,作为推广通用电信接入服务的费用;并且新规也不会设定,提倡或者授权其他机构推行这类收费规定。但国会推行的互联网税等仍将适用于宽带网络服务商


  5、促进投资和自由竞争


  为鼓励和保护宽带运营商持续投资网络等基础设施的热情,新规将确保以下几点得到落实:

  • 杜绝价格管控和关税

  • 不在网络连接的“最后一英里”进行分类计价

  • 杜绝给ISP造成沉重负担的行政管理程序或者财政标准等


  为避免Title II规则对互联网行业造成过多负担,严格的网络中立规则并不意味着将Title II中适用于基础电信服务的最严厉规则直接适用于ISP,FCC也不会对宽带服务公司的收费进行管控。FCC更多地是利用重新分类的机会,对ISP的定义进行调整,而这个调整将以Title II和其中的公共服务政策为基础:禁止商业服务通过不公平的歧视区别对待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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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公众号: 腾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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