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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永嘉两男子先后打电话招嫖,觉得卖淫女长相不行给了路费打发走,没想到后一个电话招来的还是那两人,顿时气不打一处来,因怀疑两人故意骗钱又是非法拘禁又是强奸终被抓获。近日,永嘉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2014年5月9日凌晨,汪某、潘某在永嘉县某酒店定了两个房间准备打卖淫电话招嫖。潘某拨打汪某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了两个卖淫女到该酒店1212房间,汪某随后拨打另一个电话号码也联系了两个卖淫女到该酒店1217房间。后经查明,两人联系的系同一卖淫团伙。
当日凌晨5时30分许,两卖淫女小尹(化名)和小欣(化名)来到潘某所在的酒店1212房间,潘某、汪某均对两被害人外貌不满意,于是让两卖淫女回去,但卖淫女要求两被告人支付300元路费,双方并为此发生争执,最后在潘某支付两被害人300元路费后,两卖淫女离开酒店。
小欣、小尹走出酒店大门后,再次接到卖淫老板的电话,称该酒店1217房间需要招嫖服务,于是两人又返回酒店。潘某在窗边恰巧看到刚离开的两被害人又重新返回,便怀疑两被害人是故意来骗取路费的。于是,当两被害人来到1217房间门口时被潘某和汪某抓住并被殴打。潘某和汪某不顾小欣的反抗,强行与小欣发生了性关系。小尹趁两被告人不备逃离。
19时20分许,民警在酒店房间内抓获汪某、潘某,并解救了小欣。
2015年1月,公诉机关以汪某、潘某涉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汪某辩解自己不构成犯罪,他的辩护人提出汪某与被害人的性行为系嫖娼行为,不应构成非法拘禁罪与强奸罪。潘某则辩解自己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合议庭认为,本案非法拘禁期间具有殴打行为,一被害人中途逃离,因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一被害人不敢逃跑,非法拘禁是持续的,期间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系违背妇女意志,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与强奸罪。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汪某、潘某非法拘禁他人,又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应以数罪并罚。故作出判决,被告人汪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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