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不可抗力旅游者可解除合同,因滞留增加返程费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2018-12-04 13:01:00 来源: 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融媒体12月4日讯(记者汪洋)遭遇地震、台风等突发事故导致旅游未能出行,或者旅游途中滞留当地,游客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互动活动中,网民@ximigeo讲述自己的遭遇称:“上次印尼地震,报的团没有去成,旅行社不退全款,我该怎么办?”


  图为上线活动现场
  市旅游委副主任范继先介绍,遇到如上情形,游客和旅行社分别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旅游法》与《旅游合同》均有明确规定。
  首先,《旅游合同》第一条将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界定为不可抗力,将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等事件界定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其次,《旅游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几种处理情形处理,简单来说就是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可以解除合同,旅行社扣除已经发生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余款退还旅游者;如果旅游者同意变更行程,旅游费用则多退少补;如果造成滞留,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旅游合同》第九条、第十四条也有相同条款。
  为了减少不可抗力和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给大家造成损失,武汉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醒旅游者和旅行社注意以下几点:
  1、旅行社应注意旅游行程相关地区的天气变化,随时关注航空、铁路等信息,如遇变化及时告知旅游者并与其协商,充分尊重旅游者的知情权。
  2、旅行社应主动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险、旅行延误险等旅游保险,增强旅游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合理规避风险。
  3、遇到突发事件时,旅行社应与旅游者保持沟通联系,安抚疏导旅游者并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旅游者应保持冷静,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积极配合旅行社协调处理。
  4、旅游者在解决纠纷时应理性维权,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5、旅游者与旅行社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旅行社扣除已经发生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时应向旅游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和凭证。
  网民出游有疑问、有诉求,有好的建议,现在登录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今天我值班”(http://bbs.cjn.cn)板块提问。


  【编辑:刘思】
  (作者: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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