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的房产春节前后税费标准不一?官方这样回应
2019-03-11 20:49:00 来源: 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融媒体3月11日讯(记者汪洋)武汉开发区江城春苑小区百余套抵押房产被法院执行拍卖,近日,部分已购得房产的居民向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http://liuyan.cjn.cn/index.html)反映,春节前办理房产过户所缴纳的税费普遍要比春节后高出许多,有的竟相差6万多元,质疑征税标准不一致。
  胡先生向长江日报记者介绍,去年通过司法拍卖购得房屋后,于当年4月前往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并缴纳了相关税费。“房屋面积94平方米,共缴纳税费49072.96元,其中契税6057.15元,其他为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
  胡先生说,本次司法拍卖的房子,除了94平方米的,还有138平方米的,至少两种户型。“少数居民是春节后才办理过户手续,税务局只收取了契税。像我这套户型,春节后办理过户手续要少缴税4万多元。”
  收到留言后,武汉开发区(汉南区)税务局进行了调查,并于近日做出了答复。据了解,江城春苑楼盘由武汉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该公司于2014年将名下174套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土地证的商品房抵押给信托投资公司筹措资金,后因未及时还款,2017年、2018年该楼盘161套抵押房产被法院执行拍卖。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税务局先前已经对141套房产按照存量房交易征收了税款,涉及买方(购房者)的是契税;涉及卖方(武汉凌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是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按照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所明确的条款,涉及到卖方名下的全部税款均已由买方承担。
  今年1月16日,武汉市国土、房产、税务部门明确:“依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的税务核税问题”明确税务部门难以判定不动产属性(增量房或存量房),无法准确核定税收标准,由区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核查手续,确定“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以便税务部门开展税收工作。
  “今年1月23日至2月20日,由于办税窗口经办人员对以上内容理解有误,在办理江城春苑5套拍卖房产涉税事项时,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认定的‘新建商品房’只向买方征收了契税,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应由买方承担的卖方部分税款未及时入库,导致购房者实际支付税费的差异。”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都应缴纳相关税费,武汉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报被拍卖的“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税负是相同的。
  该区税务局表示,已先后两次召开通气会,就相关政策深入政策解读,说明造成税费前后差异的原因。目前,区税务局已启动了对以上5套房产所涉及未入库税费的催缴工作。
  【编辑:符樱】
  (作者: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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