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超标污水排放数据,这个管理员被判刑还被罚1万元
2019-04-15 22:07:00 来源: 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融媒体4月15日讯发现公司排出的污水不符合企业排放标准,污水处理管理员竟擅自伪造监测样本,篡改实时数据意图蒙混过关,没想到却被环保部门发现。15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该男子因犯环境污染罪已被法院判处1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并处1万元罚金。

武汉某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是经武汉市环境保护局认定的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该公司安装使用检测设备后需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该公司的生产废水先经自行混凝、沉淀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放至阳逻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再对外排放,系间接排放。

据介绍,2016年10月,该公司安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并开始联网上传在线监测数据,其工作原理为每小时自动从排污口抽取水样监测,并生成数据实时上传至环保部门,当排污含量超过排放标准限值时,监测仪将自动报警。

2017年4月,被告人巴某应聘至该公司担任污水处理管理员,从事污水处理工作。同年5月初,该公司在线监测仪监测到污水含量超标并自动报警,巴某竟擅自将监测污水样本替换为用自来水稀释的“生产污水”,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同月9日,巴某替换监测样本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被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查获。同月12日,经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巴某自行配置的“生产污水”水样COD(化学需氧量)含量为84mg/L,而该公司污水处理站二沉淀出口水样COD含量为320mg/L,污水处理设施排口水样COD含量为282mg/L。

2017年7月14日,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14日立案。2018年4月11日,巴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日被刑事拘留。

新洲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巴某在担任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管理员期间,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含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巴某有自首情节,从事污水处理工作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此外,环保部门已对该公司做出罚款31328.64元的行政处罚。

【法官释法】

新洲区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胡春芳:

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严守法律底线。本案通过运用刑罚手段惩治和防范污染环境行为,警示企业和公民要守法经营,加强防污监管,加大治污投入,而不能心存侥幸,见利忘义,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记者梁爽 通讯员李金星 孙思)

【编辑:符樱】

(作者: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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