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拟出台新房预售资金监管新规!正在征求意见
2022-09-14 12:30:00 来源: 长江日报
  为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9月13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起草修订了《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
  相较 《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武政规〔2017〕37号)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总则
  人民银行支机构 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银保监部门 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监管部门对确保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进行监管。
  监管额度内资金不同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应用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
  新建商品房监管额度内资金的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时,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供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项目交付标准、施工许可证、施工范围说明等相关资料;
  预售资金交存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非监管账户收取房价款。
  监管额度内资金使用管理
  监管额度内资金应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最后拨付节点为不动产首次登记。具体拨付节点由监管部门确定。
  项目竣工验收之前,交付标准为毛坯的项目监管账户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的5%,交付标准为全装修的项目监管账户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的10%。
  监管银行要严格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定期与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对账,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监管机构,监管机构要及时作出处理。
  监管额度内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应向监管机构提出解除监管的申请。监管机构应当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
  违规处理
  未按规定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 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手续的、监管额度内资金被集团公司抽调的,监管机构将对其进行违规处理。
  本市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推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和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对接,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监管额度内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推行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全程网办”。
  
  《征求意见稿》还修订了其他内容,点击此处查看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原文。
  本次征集意见的期限为10天(2022年9月13日—2022年9月22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征求意见期内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书面反馈。(电子邮箱:whfg2022@163.com)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出品 资料来源: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整合:汪宇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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