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2022-10-24 20:25:00 来源: 武昌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武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业政策体系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完善总部企业发展环境和服务体系,大力引育世界知名企业华中区域总部、大型央企在汉总部、优质民营企业全国性总部,以及其他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在武昌区设立各类总部企业,优化调整区域总部企业结构,提升总部经济集聚发展和辐射带动效应,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全球或者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设计研发、财务管理等综合职能的企业法人;或者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集团内关联企业的研发、物流、销售、核算、财务等单一或者多项职能的企业法人。
  第二条 按照“鼓励增量、发展存量”的思路,以引进、培育和壮大一批总部企业,综合考虑企业营业收入、经济社会贡献等因素,重点支持武昌区工程设计、商业商务、文化旅游和先进制造、信息科技等新兴产业总部企业发展(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除外)。
  金融总部企业的认定和支持政策按照区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由区地方金融工作局另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区企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政策兑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合落实扶持政策。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武昌区的独立法人企业,纳入本区统计核算,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二)在武汉市以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授权为母公司内3家以上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服务职能。
  (三)符合武昌区产业发展规划,实缴注册资本(指实缴注册资本中现金和有形资产部分,下同)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下同)。区域总部企业,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
  (四)产业标准
  1.工程设计
  上年度纳入武昌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申报前连续两个年度,每年税收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2.商业商务
  上年度纳入武昌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申报前连续两个年度,每年税收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文化旅游
  上年度纳入武昌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申报前连续两个年度,每年税收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4.先进制造、信息科技等新兴产业
  上年度纳入武昌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申报前连续两个年度,每年税收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第五条 符合武昌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满足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武昌区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直接认定为武昌区总部企业。
  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无退市风险的企业,或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2.大型国企、央企(集团)投资设立的二级(含)以上总部或者省级以上区域总部;
  3.上年度公布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服务业500强和新经济500强的中国总部或省级以上区域总部;
  4.已被认定为武汉市的总部企业。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落户奖励。在我区新设立企业(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在本区设立的企业,下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1.5%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落户奖励。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2年每年按照50%的比例予以兑现。
  第七条 投资奖励。现有企业(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本区设立的企业,下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在本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一3亿元(含1亿元、不含3亿元,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分2年每年按照50%比例予以兑现。
  第八条 经营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度起,连续3年按照核算年度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连续3年获得300万奖励的,额外再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企业壮大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服务业500强和新经济500强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荣誉表彰。区人民政府向总部企业颁发“武昌区总部企业”证书,并兑现支持政策。
  第四章 优化服务
  第十一条 协调服务机制。总部企业享受我区政府绿色通道和“直通车”服务。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立完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总部企业对口联系服务制度。属于市级权限内的事项,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区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可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纳入武昌区常住户口管理。对总部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可优先推荐申报黄鹤英才计划等各类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入选后可按照区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人才政策。
  第十三条 总部企业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纳入区级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
  第五章 政策申请、认定、兑现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流程。企业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申请,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形成评审意见,必要时请第三方机构参与认定。报区人民政府最终审定后,进行公示公告。
  第十五条 兑现流程。总部企业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年申领1次,由区财政局统筹保障,区企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政策兑现,各职能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享受本支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应与武昌区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十年内不得将注册地、统计关系搬离武昌区且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得转移、分流主营业务和集中核算的功能,须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
  第十七条 总部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向区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总部企业涉及更名、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股权转让、迁出、解散等重大事项,应在完成相关手续10个工作日内,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送相关情况资料。
  第十八条 建立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机制。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对已申报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进行复核,复核条件和认定条件相同。经复核不再满足条件的,不再具备武昌区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总部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失信毁约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政策,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营业收入、区级财政贡献是指申请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在上一个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和企业主税种纳税额的区级财政留存部分。控股子公司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对于大型集团企业,集团总部注册地在武昌区的,原则上以集团总部申报。集团总部及其下属公司同时申报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税收总额不再重复计入上级公司申报。
  第二十二条 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服务业500强和新经济500强以《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榜单为准。
  第二十三条 已被认定成为武汉市总部企业的,根据武政规〔2018〕38号文,享受市总部企业相关奖励政策,并授予武昌区总部企业称号,但不再享受武昌区总部企业奖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每一总部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本办法支持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的区级财政贡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办理。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昌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我区以前出台的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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