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022-10-24 20:25:00 来源: 武昌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武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业政策体系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我区金融服务业功能集聚,加强要素整合,促进创新升级,实现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金融高地,特制定政策如下:
  一、支持对象
  本文所称“支持对象”,是指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武昌区,经准入或许可依法依规从事金融活动的各类金融机构或组织(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具有区域总部管理职能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实体经济企业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理财子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国家级登记结算平台等由中央部委或国家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地方性交易场所、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三)隶属于由国家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中后台服务机构、国内外知名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含知名保险中介机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等金融服务性机构。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实体经济企业。
  享受本文所列政策的企业须提供将在武昌区合法、存续经营10年以上承诺书。
  二、支持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一)落户奖励
  1.对新设或新迁入武昌区的由中央部委或国家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资金支持,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分2年每年按照50%的比例予以兑现。对银行省级分行给予800万人民币落户奖励,分2年每年按照50%的比例予以兑现。对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给予2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对证券公司省级分公司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对于具有省级分公司职能的证券营业部,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如今后升级为省级分公司,则再追加一次性落户奖励50万元人民币。对具有区域总部职能、管理或者下辖3家以上营业部的期货公司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2.对新设或新迁入武昌区的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含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地方性交易场所、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资金支持,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奖励金额分2年每年按照50%的比例予以兑现。
  (二)办公用房补贴
  对符合本文所指支持对象的新设或新迁入武昌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区域总部(不含股权投资机构)、金融服务性机构,且对区级财政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的,按比例给予企业租赁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自企业工商注册之日起,年度对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年度房屋租金(不含物业、水电及其他税费,下同)实额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当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自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有效期内,只可享受一次购房补贴,该项补贴不予累加。年度对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企业,按照购房实付金额(不含配套和附属用房及其他税费,下同)的8%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年有效期内企业区级财政贡献总额。
  同一企业不可同时享受租房和购房两项补贴,选择确定后不可变更。享受租房补贴期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或改变用途。享受购房补贴企业,在企业承诺的存续期内不得转售获得购房补贴的自用办公用房。
  (三)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对新设或新迁入武昌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区域总部、金融服务性机构,对区级财政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按比例给予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企业选择同时享受办公用房补贴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首次获得办公用房补贴的年度起,对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
  企业选择不享受办公用房补贴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对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前3年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度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三、支持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
  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武昌区,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机构(公司制或合伙企业制),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基金募资奖励
  对新设或新迁入武昌区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按其所管理的在武昌区注册纳税的基金募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募资奖励,基金规模(扣除区级政府引导基金后,且基金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武昌区)实际到资达5亿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达20亿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3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达50亿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落户奖励单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申报有效期限为申报企业设立之日起三年内。
  对新设或新迁入武昌区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享受以上基金募资奖励政策的,可选择按以下标准享受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对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前3年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以上两项政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选择确定后不可变更。
  (二)办公用房补贴
  对新设或新迁入武昌区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可免费申请使用华中金融城·资本中心或华中新金融孵化中心一定数量的标准化格子间办公区域,单个企业享受免费办公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最长免费期不超过2年;或对在小龟山金融文化公园及其他金融特色楼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年度房屋租金实额的30%、连续3年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实付金额的8%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以上办公用房补贴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可重复享受,且享受补贴期间企业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
  (三)投资专项奖励
  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投资于武昌区内实体企业的资金规模(扣除区级政府引导基金后)累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或投资于外地企业(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迁至武昌区且在武昌区纳税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专项奖励;投资武昌区内初创期企业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本项奖励最高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对同一投资项目不重复奖励。
  (四)基金退出奖励
  对新设或新迁入武昌区的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项目在未来退出时,按其退出时所产生的区级财政贡献的30%给予股权投资基金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对金融机构为辖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股权投资等金融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损失给予风险补偿。
  (二)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支持金融机构向辖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对金融机构向无贷款记录的中小企业发放的首次贷款业务单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或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单笔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金融机构每年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给予企业贷款贴息补助
  对辖区内“金种子”上市后备企业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的贴息补助,“金种子”上市后备企业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高新技术企业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五、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一)支持企业上市
  1.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武昌区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奖励300万元人民币。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对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并上市的,奖励150万元人民币。对科创板上市分两阶段拨付,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后奖励50万元人民币,成功发行上市后奖励250万元人民币。
  2.对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交易所上市(包括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的,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3.在2018年1月1日以后成功上市或者将上市公司工商、税务关系均迁入我区的,给予相应奖励(境内上市企业奖励300万元人民币、境外上市企业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二)支持企业挂牌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人民币,对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奖励30万元人民币。对经备案并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人民币。
  (三)支持上市及后备企业融资
  区级政府性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支持我区上市后备企业。区直各有关部门申请和安排各类专项补贴资金时,例如贷款贴息、各类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等,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依规优先支持上市后备企业。鼓励上市公司及上市后备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其它新型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按照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补贴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100 万元人民币。对“金种子”上市后备企业按第四项第三款政策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六、优化完善金融生态
  (一)支持金融产业园区(载体)建设
  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运营经武昌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金融产业园区、载体或孵化器(以下简称“金融园区”)。对完成投资建设并独立运营经武昌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金融园区的管理运营机构给予连续三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运营补贴。
  (二)鼓励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对隶属于由国家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中后台服务机构,及国内外知名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含知名保险中介机构)等金融服务性机构新设立或新迁入武昌区的,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业务资金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金融创新研究机构(公司制形式),给予2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业务资金支持。
  (三)鼓励金融高端人才聚集
  1.对本文所列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每户不超过5人,含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在5年内,按个人工薪收入对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补贴,并为其高管户口、子女义务教育就学等提供便利。
  2.支持金融机构员工报考相关资格认证考试或引进持有金融资格证书的金融人才,对取得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注册会计师(CPA)最高级资格证书或中国精算师(CCA)、保荐人资格考试且在武昌区内金融机构工作满2年的金融人才给予一次性1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打造武昌金融品牌
  支持园区及企业创办或承办省级以上金融品牌活动,对创办或承办国家级及国际性品牌活动并获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按照活动实际经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对创办或承办省级以上品牌活动并获得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形成一定影响力的,按照活动实际经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每年限申报一次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可多次申报,但每年申报奖励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人民币。
  七、附则
  (一)企业通过弄虚作假取得政策支持,发生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的,取消奖励资格,已兑现的支持资金全部收回,并保留对企业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以上奖励均包含省市政府要求区政府配套资金,同一企业或事项可同时享受市、区其他文件规定的同类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申请企业获得本政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者个人承担。
  (三)在承诺期内,如企业工商、税务关系从武昌转出或注销的,已享受奖励需按原发放途径予以退还。对以上政策内容没有涉及或超出本措施范围的相关事宜,视企业规模和对区级经济发展的贡献大小,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商定。
  (四)本政策由武昌区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在本政策前已出台的关于武昌区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