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出台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2022-11-11 12:30:00 来源: 咸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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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救助既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救急难”的重要手段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 近日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 《咸宁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
  据介绍,《实施办法》细化了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 支出型救助对象 指因教育、医疗 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防止返贫监测户、低保边缘家庭。
  急难型救助对象 指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防止返贫监测户、低保边缘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实施办法》制定了临时救助标准,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实行分类分档救助, 原则上 每人每年救助总额 不超过当地当年度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2倍。对于遭遇重大或特殊生活困难的,可通过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该办法还完善了临时救助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
  《实施办法》优化了审核审批程序,针对支出型困难和急难型困难的不同特点,结合实际情况,简化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压缩办理时限。临时救助金额 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倍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临时救助金额 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倍的, 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
  此外,该办法还严格了临时救助监督管理,民政、财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检查,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相关部门应追回冒领资金,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全媒体记 者:吴青朋 通讯员 左长康
  编辑:王馨茁
  监制:向东宁
  出品: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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