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和购买“个人信息”都属犯罪
2017-06-15 06:01:00 来源:长江日报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存在认识误区,特别是从事销售工作的人员,认为只有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才是犯罪,自己只是购买后打打电话而已,没什么大不了。实际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既包括贩卖个人信息,也包括从他人处以购买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须追究刑事责任。

6月1日,“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其中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进一步明确。本案中,张某非法获取公民“交易信息”685条,“一般性个人信息”7000余条,其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

购买数千条个人信息

推销保健品被批捕

本报讯(记者李亦中通讯员王春晓胡迪)为推销保健品,“90后”小伙张某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7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昨日,硚口区检察院透露,张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批捕。这是“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检方办理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

张某今年27岁,家住汉南。踏入保健品推销行业前,曾是一名快递员。当快递员期间,张某从一位做物流的同事那里了解到,保健品行业利润非常高,如果可以自己联系到客户,直接让物流公司发货,待物流公司扣除成本,中间一大部分利润可以尽收囊中。张某于是对客户动起了歪心思。

今年4月,张某从快递公司辞职,在汉阳某小区内租了一间房,联系了几位老乡,组建了一支专门的“电话营销”团队,干起保健品推销。

张某负责从网上购买大量快递单,这些快递单上包含了公民的个人姓名、电话、地址、购买过的商品以及购买价格等信息,其他人则根据张某提供的快递单,“点对点”营销。

5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张某交代,对方通过qq邮箱将包含大量客户信息的快递单发给他,他将客户电话和姓名筛选后,打印出来分发给电话营销员,营销员再定向逐个拨打电话,询问客户是否需要保健品。“有时候信息也不是特别准确,而且,我根本不知道这是犯法的”。

截至被抓,张某共计花费2350元,购买了快递单等6000余张,其中包含公民个人信息7000余条。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