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保障长江新城科学、有序开发建设,特作如下决定:
在长江新城规划区域内,在现有管理措施尚不能保障长江新城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顺利推进的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必要、适度的原则,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通过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期限为一年。
(2017年8月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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