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护理员最高可获5000元补贴
2017-09-10 07:07:00 来源:长江日报

9月7日,长江日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制定出台了《关于提升养老服务供给水平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下文称《实施意见》),其中大幅提升养老服务设施补贴,首次明确对养老护理员给予最高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这些“新政”将极大地推动江城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大幅提高

《实施意见》对我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补贴均大幅提高了标准。由政府投资兴建的社区养老院床位按照8000元/张标准给予建设补贴;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集中护养型床位,属自有产权用房兴建的,也是8000元/张的标准补贴,属租赁用房兴建的,按照5000元/张标准给予补贴。建设补贴按照40%、30%、30%的比例分3年拨付。

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获得200元/张/月的运营补贴,其中服务于失能老年人的,可获得的运营补贴为300元/张/月。此外,经营性养老机构为失能老人提供服务床位,经审核符合条件,享受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运营补贴。

另外,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一次性建设补贴由10万元提高到了15万元,运营补贴也由6万元提高至10万元。

养老护理员最高获5000元一次性补贴

护理员严重短缺,是制约养老服务业长远发展的一大短板。目前,我市有老年人172万,其中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有近30万,按照1:4的比例匹配,专业养老护理人员缺口超6万。

《实施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将“逐步健全养老服务行业相对合理的薪酬体制和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的一次性补贴,并自连续从业的第3年起,每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

不少养老机构负责人表示,新政的出台有利于吸引专业护理人才从事养老服务,也有利于提高护理员的社会地位。

探索建立扶持家庭养老政策制度

《实施意见》围绕“互联网+居家养老”、医养融合、社区和农村等领域,为老人提供多元化养老服务。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方面,要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积极培育专业为老服务社会组织。

此外,《实施意见》还首次提出要“发挥家庭照料主体作用”,探索建立家庭养老的相关制度,如鼓励子女与老人共同居住或就近居住;在老年人集聚的居住(小)区推进适老环境改造;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为照顾老人的家庭成员或家政人员提供培训,提高其专业照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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