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金非“定金”可随时索回
2017-09-10 07:07:00 来源:长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舒翔宇张美珍通讯员刘鹞)交了2万元意向金,商铺却迟迟未交付,想找公司要回意向金,却被拒绝。昨日,记者获悉经长江日报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公司退还全部意向金2万元。

去年6月2日,老范与一公司签订“租赁意向性协议”,预定武广附近一地下美食城的两个商铺,并交付2万元意向金。当时工作人员称2016年9月即可交付装修,10月可开业。

可直至去年9月,商铺仍无法交付,老范一催,对方就要他再等等。今年4月,公司通知老范交钱进驻,交付时间推迟半年。

此时,商铺入驻率较低,再加上手头紧。于是,老范请公司暂缓些时间。不料,美食城5月份开业后,当初老范预定商铺却被公司租给别人。老范只好去找公司,想要回意向金,公司坚称,因老范个人原因造成商铺转租,意向金不予退还。

多次讨要未果,老范向江汉区法院提起诉讼,受理后,法院委托长江日报人民调解中心调解此案。

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成员、调解律师高丽君认为,双方在“协议”中说明两点:1、乙方在甲方开业之日3个月内不与甲方洽谈租赁商铺细节,甲方不予退还意向金,并有权将商铺出租;2、若甲乙双方就商铺的实质性谈判不能达成一致,甲方将无条件退还意向金。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以及双方描述,上述情形应当属于协议约定的第二条,公司应当退还意向金。何况,目前意向金在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在意向金还没有转为定金之前,购买人随时可以拿回意向金。

经调解,公司于今年8月退还意向金2万元。

老范说,当时第一批签的其他商户,因商铺交付延时,纷纷要求退还意向金,结果被打了折扣,当时商户们不懂法律,也委屈将就,拿了部分退款了事。“感谢长报,帮我拿回全部意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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