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讯(记者宋磊通讯员杨阳)为保护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我市制定《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下称《办法》)。1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该《办法》(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长江、汉江沿岸一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化工项目
《办法》“严”字当头,为加强我市水环境保护约束,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在长江、汉江采砂,因整修河道堤防进行吹填固基等公益性采砂活动的,应当按要求报有关部门审批,所采砂石不得用于经营;长江、汉江沿岸一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化工项目、造纸项目;严格限制在长江、汉江沿岸一公里范围内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在长江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长江、汉江沿岸化工企业进行关闭、改造、搬迁或者转产;禁止在中心城区湖泊开展渔业养殖等。
午间夜间禁止产生噪音的室内装修
《办法》对严控城市噪音污染作出规定:除抢修、抢险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作业外,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午间或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娱乐活动和室内装修作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招揽顾客、宣传商品或服务等。
《办法》规定,午间或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娱乐活动或者室内装修作业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