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违法抢建人肖某承担民工尹某人身损害的部分损失。肖某悔之莫及,不但未能如愿抢建成违建房,而且还要承担抢建过程中民工受伤的赔偿责任。
肖某系葛店开发区某村人,常年在外打工。看到村里房屋面积多的获得拆迁补偿的就多,十分眼热,他也打起了违法抢建谋求拆迁补偿的“歪主意”。2013年 6月,肖某与陈某约定由陈某以280元/平方米包工、包料承包肖某违法抢建房的建设施工,施工中的一切与肖某无关。陈某遂委托张某具体负责施工管理工作,张某找来叶某来负责泥工施工工作,叶某以每人每天230元组织民工承揽了该施工中的泥工施工工作,尹某是泥工施工队伍中的一员。在墙面做到1米多高时,被巡查的城管执法人员发现,当即予以拆除。待城管执法人员走后,叶某负责的泥工队伍又开始重新开展施工,并加紧了施工进度。盖瓦时,因一横梁断裂致使尹某从高处坠落受伤,施工工作不得不停滞。城管执法人员再次发现后,又予以强制拆除。尹某受伤后,被送至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经诊断为右髌骨骨折,住院15天,花去医疗费17400元,陈某支付了该费用,但其对尹某的车费、护理费、轮椅费、营养费未予支付。出院后,经鉴定,尹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6000元,休息时间150天,护理时间60天。为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尹某多次找陈某、张某协商无果,其子带人将陈某的小轿车砸坏。后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尹某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承诺以后的伤残费用与陈某、张某无关,尹某赔偿陈某小轿车被砸坏的损失16000元。2015年10月12日,尹某将陈某、张某、叶某诉至华容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3411元。华容区人民法院以尹某、陈某、张某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驳回尹某的诉讼请求。尹某不服,上诉至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审遗漏必要的诉讼当事人肖某,将该案发回重审。
华容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此项工程的总雇主陈某、直接雇主叶某及尹某本人,均未尽到足够的安全防护义务,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某承担的部分因有调解协议直接抵消。张某系陈某的管理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肖某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尹某的各项赔偿数额合计55624元,由陈某承担20700元(陈某已支付完毕),叶某承担13970元,肖某承担6984元,尹某自身承担10970元。宣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孟卫军 湛少鹏 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