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通讯员苏博文摄
新洲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首次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通讯员苏博文摄
湖北日报(荆楚网)消息(记者张城 通讯员陈楚平、苏博文)审判长:“被告人严某某、刘某,起诉书指控你二人在新洲区邾城街红旗街路段实施抢夺的犯罪事实是否属实?”被告人:“我记不得了!”“我不清楚!”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申请由本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这是2月27日,在新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的一幕。
为落实以庭审实质化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新洲区检察院公诉部与新洲区法院开展了庭审实质化改革示范观摩活动,2月27日上午,新洲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严某某、刘某涉嫌抢夺罪一案,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第一次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本案中的被告人严某某、刘某均系累犯,二人在监狱服刑期间结识,刑满释放后二人很快就勾结在一起共同租房居住,并合伙出资购买了一辆摩托车,这就是两被告人所谓共同“创业”的开始。不过不是通过正当途径谋生,而是继续干着图财犯罪的勾当。在2016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刘某驾驶摩托车先后在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阳逻街等多地流窜实施飞车抢夺,32天内疯狂作案5起,作案时间间隔最短的一次竟只有4小时!案发后,一时引起当地居民和周围群众严重恐慌和不安。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之后,迅速组织力量并成功应用侦查技术手段将被告人严某某、刘某抓获归案。
在庭审前的提审中,被告人严某某、刘某对涉案的部分关键犯罪事实一概回答“不记得”、“不清楚”,矢口否认犯罪事实。新洲区院公诉部门为了保证二被告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得到有力指控,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达成本案由办案民警出庭作证的共识。庭审中,针对二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公诉人依法对以证人身份出庭的公安办案民警进行了询问和当庭质证,有力地证实了被告人严某某、刘某的到案情况和相关证据取证的合法性及本案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
在铁的事实面前,被告人严某某、刘某最终是辩解苍白、无言以对。法庭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某、刘某涉嫌犯罪的事实均予以采纳。该案将择期宣判。
“我们通过充分的庭前准备,保证了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此次庭审是我院落实‘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一个良好开端,也标志着我院庭审实质化改革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新洲区检察院公诉部负责人韩冰在庭审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