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鞋匠因生意而报复 持斧头将仇人杀
2017-03-01 11:45:00 来源:腾讯大楚网

2月21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6年9月7日上午,“110”指挥中心接到一起报警电话,一名吴姓男子声称自己持斧头将仇人杀了。公安干警接警赶到现场后将守候在犯罪现场的报警人同时也是犯罪嫌疑人的吴某抓获。

在审讯中,吴某供述,他和章某两人原先均在武汉市硚口区某小区附近依靠修鞋为生。刚开始的时候,章某认为吴某抢了自己的生意,为此,双方多次发生过矛盾,吴某甚至还遭到过章某的殴打。吴某被打后,对章某怀恨在心,欲将章某置之死地。因此,9月7日上午,吴某携带斧头来到章某的修鞋摊前,趁其不备,持斧头向章某的头部击打两下致其倒地。见到章某倒下,吴某感到还不够解气,就又以斧头击打了章某头部两下,看到章某在地上不动了,吴某才把斧头扔到地上。之后,吴某拨打了报警电话,于是就有了开头被抓的一幕。

事后,经法医鉴定,章某被人致伤头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吴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章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章某的谅解。

2017年1月,检察院将吴某起诉到硚口区人民法院。

硚口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查明了吴某供述的事实。但在定罪量刑上,存在一些争议。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辩护人也认为章某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行为。但是,合议庭却有不同意见。因此,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合议庭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对拟改变本案的定性提请控、辩双方及被告人进行辩论。控、辩双方及被告人均发表了意见。合议庭认为,对于本案的性质,不能仅以犯罪结果来认定,而应该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围绕犯罪构成的要件综合判定。纵观全案,吴某在击打章某头部两下致其受伤倒地后,如果此时中止犯罪并投案自首,还有可能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吴某在章某倒地后,又持斧继续击打章某头部两下,同时,吴某在报警时也声称自己将仇人杀死,在归案后吴某的口供也表明其主观故意明确为杀人故意,其供述的犯罪动机客观真实,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因民事纠纷为泄愤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实施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吴某犯罪后自行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抓捕,归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同时,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吴某的家属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2017年2月21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宣判后,吴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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