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上午,南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越南籍公民武某等人涉嫌拐卖妇女罪一案,南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越南籍被告人武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越南语翻译人员参与了庭审。
公诉人员公诉称,2016年5月,武某以介绍工作为名,将越南人黄某诱骗至河南南阳李某家中,李某让刘某联系买家。5月30日,刘某将黄某介绍给南漳的郭某做女朋友,郭某同意。6月4日,武某、刘某、李某、李某甲等人将黄某带至郭某家中,以9万元价格卖给郭某,武某分得6万元,李某、李某甲(两人在逃)分得3万元。武某、刘某共同拐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请求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武某及其辩护人称,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认定的本案事实不清,公安机关存在诱供行为,武某主观上没有出卖的目的,本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刘某及其辩护人称,对其犯拐卖妇女罪不持异议,但刘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依法减轻处罚。
此案将择日宣判。(甘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