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店开发区法庭迅速调处6件劳动争议系列案
2017-03-07 18:03:00 来源:腾讯大楚网

近日,鄂州市葛店开发区法庭通过当面释法析理、主动上门宣讲法律,促使一劳动争议系列案的6名企业员工认识到自己存在的法律误区,遂在法官的主持下与企业达成调解协议,和谐地解决了双方之间反复纠诉的劳动争议系列案。

王某、夏某、左某、罗某、彭某、彭某某系鄂州市葛店开发区某电子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5月,该公司因市场因素影响,需要对生产部门进行调整,王某等6人所在部门合并到其他部门,且工资待遇有所降低。王某等6人遂向劳动监察部门信访,劳资双方产生争议。同年6月,王某等6人向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5月份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支付5月份工资的仲裁请求,部分支持了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请求,而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未予支持。王某等6人不服该仲裁裁决,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该公司支付王某等6人5月份工资及一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同时,以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判令该公司支付王某等6人6000至20000元不等的经济补偿金。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的劳动争议系因调整岗位,而非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引起,且公司从未故意拖欠工资,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依法提起上诉。

鄂州中院葛店开发区法庭于今年1月份受理该系列案后,经开庭审理,查明双方产生劳动争议是因该公司6名员工认为调整岗位后薪酬降低,不同意公司压缩部门调整人员方案,公司没有不及时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照该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享有经营管理权,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合理的工作安排。用人单位对内部管理部门进行压缩,人员进行调整,是行使经营管理权的行为,只要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劳动者就应当服从。本案中,王某等6人都是公司的老员工,多的工作有5、6年,少的工作有2、3年,公司从未有拖欠王某等6人工资的情况,5月份工资未发是双方存在争议,争议尚未解决,王某等6人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主张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经过承办法官与劳动者面对面地释法析理和上门入情入理做法律宣讲工作,并到企业进行沟通交流,最终促使双方在法庭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在原劳动仲裁裁决的基础上,按照工作年限的不同对王某等6人分别给予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圆满地解决了纠纷。(孟卫军 湛少鹏 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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