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审结首例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刘某(男47岁,本市杨林沟人)犯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元月间,被告人刘某在汉川市湾潭乡三甲村自己承包的虾池上架设天网,以拦截危害虾苗的鸟类。经办案民警现场勘察,4张天网上共有鸟类72只,均已死亡。其中斑鸠1只,麻雀1只,喜鹊1只,小嘴乌鸦42只,黑卷尾27只,均为省级野生保护动物。
法官释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非法狩猎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故意为之。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案被告人为虾池拦截危害虾苗的鸟类,受害的均是省级野生保护动物,且数量上远远超过立案标准,触犯刑罚,理当受罚。
法官警示: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人法律观念淡薄,总以为抓几只麻雀、蛇、癞蛤蟆不要紧的。实质上,很可能你已触犯了刑罚。主审法官提醒市民,狩猎须合法!(黄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