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应立法禁止
2018-07-05 08:00:00 来源:湖北日报
    □ 杜学峰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与此前的二审稿相比,三审稿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登记范围、大数据杀熟等都做出了新的规定,并在多处强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7月4日《云南经济日报》)
    前不久,去哪儿网、携程等平台相继曝出利用“大数据杀熟”事件,同一商家、同一产品,不同的消费者却可能面对不同的价格,甚或同一个账号,只是换款手机,价格就存在差异。显而易见,部分电商平台利用技术手段,根据历史信息数据分析,对用户采取不同的报价,以获得最大的收益。
    此次电商法三审将“禁止大数据杀熟”纳入草案,显示法律对消费者权益高度重视,认识到大数据技术潜藏的“杀伤力”,对消费者造成差别化待遇,破坏了市场公平秩序,以此立法予以禁止,扭转电商平台滥用大数据技术牟利的不当做法。
    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关键看怎么使用,掌握在谁的手里。大数据技术是一项具有实用性的信息工具,如果善加利用的话,会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很大益处,实现双赢。类似携程苹果用户打车、订酒店比安卓用户贵,买机票时动态涨价,酒店评级排名失真,捆绑消费等,都明显违背了商业规律,乃是涸泽而渔的做法,其企业价值观出现了偏差。
    唯有将法律基础打牢,禁止电商平台滥用大数据技术,将其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保障消费者的隐私信息,维护平等消费权益,令其违法成本大幅抬升,使其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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