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规定:员工请事假先交50元请假费,律师称涉嫌违法
2017-09-22 14:12:00 来源:汉网

武晚传媒·武汉晚报9月22日讯(记者陈奇雄)青山一家超市明文规定:员工每请一天事假,就需向超市交50元钱请假费,按天计算,不得免除。今天(9月22日),在该超市当促销员的余女士,拔打武汉晚报新闻热线82333333称,她打算请9天事假,该超市要她交450元钱请假费,“超市这一规定,合理合法吗?”

该超市位于青山区和平大道。余女士是大悟人,是武汉葆春蜂王浆公司员工。4个月前,她被公司派到该超市当促销员。她与葆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由葆春公司发放,但葆春公司委托超市对她进行考勤考核。最近,她老公生了重病,孩子没人照顾。她就先向葆春公司请事假9天,获批。葆春公司还因此事向超市方发出书面文件,请超市方面妥善处理此事。

余女士说,9月20日下午,她拿着葆春公司签发的文件,去找超市卖场主管请假,说自己因家中有事,欲在9月21日到9月29日期间休假9天。该主管严肃地说,请假可以,“但你得按50元钱一天的标准,先向超市办公室交清请假费,我才能批假。”

余女士强调,自己来该超市当促销员后,就没有在法定节假日休过假,自己这次休假,其实只是补休该休的假而已,而超市还要扣她钱,有点不厚道,“我一个月工资才2000多元钱,现在一下子要我交450元钱请假费,我觉得蛮亏。”

余女士立即向该超市的老员工们打听,有几人偷偷告诉她,他们在请事假时,也被扣除过工资,“充抵请假费”。他们私下里认为超市这一规定没人性。

该超市一名孙姓女主管接受武汉晚报记者采访时说,她们超市明文规定,员工如果请病假,超市不会收取员工请假费;但员工请事假时,超市会按50元钱一天标准扣除员工工资,“每名员工在入职前,都学习过这一规定。”厂家派驻该超市的促销员,也得遵守该规定。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国振律师称,按我国法律规定,厂家派驻超市的促销员,是厂家的员工,超市没有权利扣除其工资,更没有权利罚他们的款。当然,促销员也要遵守超市出台的相关管理制度。但超市发布的规定,需要经过厂家同意,才能对促销员起约束作用,且这些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一旦违反法律,促销员及超市自家的员工,都可以不遵守。

张国振律师表示,超市规定员工请事假时需交请假费,这一规定本身就涉嫌违法。人们的权益被此种规定侵害了时,为维权,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网络图片 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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