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国家卫计委网站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12月26日 人民网)
此《通知》一经发布,便迎来了社会普遍赞誉。对失独家庭来说,扶助金额的提高,不仅纾解了生活上的经济困难,更让失独家庭体味到来自政府层面的慰藉。此举再一次彰显了十八界三中全会以来各项改革的为民情怀。
所谓“失独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汉族家庭。失独者年龄大都在50开外,经历了“老来丧子”的人生大悲之后,已失去再生育能力。
据估算,我国至少有100万个失独家庭,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万个。有专家预测: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失独家庭会超千万。而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便成为政府任务的重中之重。
2001年12月份出台的《中国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2007年,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当年开始,在全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
根据这一通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符合相应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和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宁波从2008年开始对这一群体进行补助,规定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待满60周岁以后,享受城镇职工社会
养老保险金的对象仍发给每人每月150元,其他对象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
在北京,这项补贴自2008年开始发放,数额为每人每月200元,直至亡故。
此外,根据
北京各区县情况,独生女子亡故后,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可一次性领取5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补贴。
2012年起,郑州符合条件的失独者扶助金,从100元调整到270元。
而此次《通知》规定: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这一些列的数据变化,体现了政府的为民惠民之举,体现出了一个勇于担当的政府新形象。体现了政府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不忘民生的情怀。
笔者认为,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养老问题已不单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伴随家庭规模缩小和子女相对减少,必须改变家庭养老的传统模式。对这些失独家庭,政府和社会只有积极采取措施,完善社会化养老和救助机制,合力帮助他们在社会的关爱中找到心灵的慰藉,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