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领导兼任爆破协会职务,其初衷是为了加强对民爆行业的监管,防止危险爆炸物流失及乱用。但是,通过李荣飚案,我们可以发现,其实这种兼职现象还是存在着监管漏洞。
作为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李荣飚是爆炸物销售企业的监管者;作为省工程爆破协会的常务副理事长,他又是协会的组织者,与被管理企业有了交流、“升华感情”的平台。也就是说这种兼职形式为他受贿、索贿提供了腐败的土壤。
作为由公安厅治安总队监管的工程爆破协会,其理事长是一名企业的老总,本身就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的监管,其权力还没有兼任副理事长的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队长权力大,自然工程爆破协会成了李荣飚敛财的“小金库”,为李荣飚通过变相转移会员费、开设培训班捞钱,甚至通过协会平台密切接触民爆企业老板,私底下索贿、受贿提供了平台。
作为一名公安人员,对法律知识可以说是了如指掌,但是作为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的一名副总队长为何大肆受贿而无警惕之心?难道他不知道这是犯法的嘛?估计他比谁都清楚。只是这种兼职形式的监管漏洞让他有大肆索贿、受贿的可能,因而受贿3000多万也就不必大惊小怪了。
要破解兼职官员监守自盗难题,其实只要分工明确、职权清晰就完全可以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工程爆破协会本身是一个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组织,因而,我们的治安总队本身只就有监督权,至于是否进行行业培训和组织开展活动,这本应是协会的职能职责,治安总队的副队长“手伸得太长了”。(唐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