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发布《2014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公告》。《公告》指出,“面试结束后,各部门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与遴选或选调职位的比例一般为2∶1。”(新华网 6月6日电)
中国式教育历来钟爱“唯分论”,这一点在高考、公务员招考、政绩考核等方面都可窥见踪影。在公务员招考方面,不少人认为考试综合成绩第一,考察只要没有硬伤,录用完全顺理成章。
在此次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中,把考察作为最终录用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确定差额考察人选,既重视了考试综合成绩,又不简单以分取人。这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创新,有利于选拔与岗位相匹配的复合型人才,此举值得称赞。
考察工作较笔试环节相对更容易出现“暗箱操作”,为切实消除“人为因素”影响,让被淘汰人员心服口服,没有异议,笔者认为还应做到以下“三个一”。
制定一个科学的考察办法。办法要确定考核内容、方式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考察中,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听取所在单位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查阅档案等形式,全面了解考生的表现和有关情况。考察后,应分析整理考察材料,形成考察报告,准确全面反映被考察者的实际情况,做到内容具体,观点有例证。
保持一个相同的考察标准。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就有什么样的成效。对《公告》中提到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任职经历等基本条件要逐一审核,提供必要的原始依据。对具备违反法律法规、政治纪律等不得参加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的,要在考察材料中一一明示,始终坚持“一个标准”,做到“对事不对人”。
坚守一个严肃的考察纪律。各机关和工作人员要按照《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自觉维护招考制度和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杜绝权钱交易,守住廉洁底线。要坚持公正透明,欢迎社会、舆论进行全过程监督。要加强执法监察和责任追究,严肃查办违规违纪招考行为,对各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应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张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