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反被“拘留”,“你”还会站出来报警救人吗?
2015-08-05 16:09:48 来源:汉网

近日,甘肃男子乔某在河南宁陵嫖娼,事后得知失足女张花(化名)只有16岁,被逼卖淫还遭老鸨殴打。他对张花心生怜悯,便以其男友身份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让民警助其回家,结果谎言被民警识破。乔某因检举他人介绍、容留未成年人卖淫犯罪有功,又能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警方决定对乔某从轻处理,对其治安拘留4天,未做罚款处理。而在去年5月,贵州也发生过类似案件,一嫖客报警救被拐骗的少女,被警方拘留了十天。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所以,乔某被拘留4天未罚款,在警方看来,已属从轻处罚,处罚尺度合法。但许多网友却不这么看,他们觉得如今不少人对与己无关的事尚且高高挂起,要是会置自己于不利的状况,甚至像本例中的被拘留,想必更会避之不及。

虽然只是拘留4日,但人身自由被剥夺对任何人而言都是令人生畏的惩罚,何况还要冒着身败名裂的危险。我想,如果乔某之前知道自己会受这样的处罚,他还会不会站出来救人报警?面对这样的法律范例,如果其他人再遇到类似情况,他还有没有勇气去拯救一位弱女子于水火之中?如果人们因为担心自身“小恶”被罚,或不敢去制止“大恶”,或怯于拯救他人于危难,法律这时候实际上发挥着隐善扬恶的作用,毫无疑问,这并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弱者。

违法者行善该如何对待,在比利时曾有一个经典案例:一女子坠落露台受伤,一过路男子洗劫了她,但不忍女子死亡又报警,事后比利时法院作出了男子无罪的判决;法官在判词中称:“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回到本案,嫖娼是一种治安违法行为,而嫖客报警救人,则是在打击犯罪中的重大立功行为,两种行为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对于这种重大立功行为,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不违背立法的精神,完全是可以考虑的。而且,这种更人性的处理方式也是为绝大多数人认同的——此前针对贵州嫖客报警救人被拘一事,有网络调查显示,超过百分之九十的人都认为,那位嫖客应当免予处罚。

笔者认为,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抑恶扬善,是在人伦道德的基础上,设置红线与禁区,给愿意改过者以自新的机会。但也要指出,不同的人在权衡不同的情况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法律的处理与判决无法令所有人都认同。司法要讲究独立性,但在立法层面也要考虑“法不外乎人情”。对于一些社会反响强烈的特殊案例,有关方面应当研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一方面细化不同案情的针对性处理,另一方面也要努力避免“同案不同判”。(流浪孤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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