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严惩偷拍之“小恶”助长腐官之“大恶”
2015-10-13 09:25:30 来源:汉网

衡东县河西管委会办公室主任董志国雇佣侦探公司对他的上级——原衡阳市衡东县委副书记谭建华进行跟踪偷拍。在掌握了谭建华赌博的铁证后,董志国向市纪委举报,谭建华被免职。但随后董志国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警方监视居住。 (10月12日中国新闻网)

偷拍官员被定罪常有,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倒很新鲜。近年来,官员频频被偷拍,除了正常行使监督权外,也有些人是抱着求官求财的目的。虽然官员常会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但偷拍者也难全身而退。在董志国举报谭建华这一事件中,一个新的罪名“粉墨登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问题是偷拍官员赌博,算不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呢?

由于近年来公民信息被滥用的现象日益严重,刑法修正案增设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由于相关司法解释的缺乏,各地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如何确定罪名,也往往莫衷一是。 而偏偏,这又与公民监督官员是密切相关的,因为主体对象可以是任何人,而监督官员难免是要用上一些“非常手段”的。那这到底触犯了刑法没有?

法院认为,“采取不为权利人所知晓的方法,秘密地取得”即是窃取,并且也违背了他人意愿。因此“偷拍偷录”的方式即为“非法获取”。于是,董志国的行为,就被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了。

偷拍官员是否合适值得商榷,但严惩“小恶”可能助长“大恶”。虽然公民的偷拍行为对发现官员违纪违法行为作用重大,但类似私人侦探的偷拍行为毕竟已经被判违法,而且这样的行为一旦失控,也会危及普通人的隐私权。

不过,这并不是严惩偷拍官员的理由。因为政府的权力源于民众自然权利的让渡,公务员负有清廉奉公的职责,并负有接受群众监督的义务。其财产收入、社会关系、品行、个人爱好等私人信息,会影响到公民对其是否符合机关工作人员应有标准的判断,因此不能被单纯地看作是一般的隐私权保护内容。否则,“隐私”就会成为公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阻碍。

公民的监督权和官员的隐私权的界限在哪里呢?这其实早有共识,那就是公共利益。偷拍官员以获得其违法违纪的证据,手段不正,但目的正当,是“小恶”;与之相比,官员的贪腐、嫖娼、赌博等违纪违法行为是“大恶”,因为这样的官员已经或多或少地损害了公共利益。

统计数据表明网络反腐成功案件逐年快速递增,而偷拍官员违纪违法视频上传网络正是网络反腐的一个重要部分。在中央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当下,如果对于公民针对违纪违法的跟拍或偷拍行为予以严惩,势必会加重公民的监督成本,让公众不敢监督,助长官员的“大恶”,造成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

如果严惩举报人,还会让人生出“官官相护”之感。举报者获“重罚”,被举报者得“重用”?被举报者被拍到确凿的违法材料,地位不受影响,而举报者费尽心思找到证据却依然遭殃,这往往已成常态。几年前的一篇最高检材料显示,70%举报者曾遭打击报复。如果是私下打击报复,也就罢了,但如果报复是以司法的形式下来,这未免太让人寒心了。

在一些领导眼中,举报,已不能忍;偷拍举报,更要“杀鸡儆猴”。这或许就是下级举报上级易获“重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吧!(方红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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