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造冤案后岂能道歉赔偿就了事?
2016-12-23 14:10:52 来源:汉网

2002年,公安机关认定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及汪深兵为发生于2000年“乐平5 24杀人案”的“凶手”,从2003年至2006年,4人两次被景德镇中院判处死刑,于2006年改判4名被告人死缓,江西高院今年12月22日对此案再审宣判: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四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5名“蒙冤者”在记者招待会讲述了被抓捕、刑讯逼供、追逃的经历。方春平称,被审讯期间,他被悬空吊了一晚,其他人也受到同样的逼供。事实上,多重证据显示此案疑点重重:现场的物证经鉴定,均与四原审被告人无关联,有罪供述与尸检结果矛盾,有关作案细节的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也存在矛盾等问题。既然存在这么多的疑点,那当初又为何可以给他们定罪,这里面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就变得耐人寻味。辩护律师认为,关于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在程序上是非法的,内容是虚假的,属于指供、诱供的结果。

若不是真凶落网,此案会一直埋没下去,沉压下去?若不是前后40余名律师据理力争,他们何以沉冤得雪,恢复自由和尊严?法院的道歉只能是表达了他们的态度,即使给予四名原审被 告人国家赔偿,也无法弥补这14年冤狱给他们带来的伤害,刑讯逼供当事人的错误该如何弥补?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他们只是“办结”了一个案件,对于蒙冤者来说可能是“结束”了整个余生。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致无辜者冤遭14年的牢狱之灾,颠覆四个人的人生,毁了几个家庭的幸福。举证责任倒置,玩忽职守,严刑逼供,草草结案,与草菅人命无异。严刑逼供的人知法犯法,必须追责、处罚,让我们看到结果,看到真相,还受害者以公道。严肃追责冤假错案制造者,有过必究,才能形成震慑,才能让执法者吸取教训,彰显司法公平公正!(李子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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