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心采挖蕙兰被重判,到底谁无知?
2017-04-25 10:14:45 来源:汉网

近日,河南省卢氏县农民秦某在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采挖了3株蕙兰,因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但在4月20日,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证实,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官方只发布了第一批,蕙兰不在其中,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事件的反转引起了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热议,笔者认为这一事件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深思。一方面就知晓度而言,除了林业专业人士、学者、爱好者之外,有谁能认出野地里生长的植物属不属于保护植物?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对秦某作出判3年罚3千的决定,是不是显得司法过于苛刻?

笔者不禁回想起《今日说法》中播出的案例:2015年2月,广西省南宁市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里的五十五棵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樟树被无知的农民张树添砍伐,问及为何砍伐这些树木,老实的农民说:只是看这地荒着,可惜了,想种点芭蕉树,贴补家用,不知道这些树是保护植物。

同样的无知,而这一次的司法人员能体谅砍伐者的错误,说自己作为公诉人,都不能识别有多少树木属于国家保护植物,犯罪嫌疑人张树添砍伐樟树应该不是为了牟利,只是认知上的错误。最终从惩治犯罪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出发,作出了这样的判决:张树添真诚悔罪,向广西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6612元,并用上述赔偿款购买2000棵树苗在破坏的林地上重新种植。

同样的案件,一个被判3年罚3千,一个被判回家种树,广西省的司法部门在司法与人情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这一做法值得借鉴。

因此,笔者认为一方面司法部门对于惩治犯罪的决心是值得理解的,司法公正没有错,但不能过于机械的理解法律,把人情冷暖一律拒之门外,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出发酌情判决,避免聊城辱母案的悲剧重演。另一方面,公众的常识普及还需要当地宣传部门的积极配合,普法力度有待加强,特别是在有珍惜保护动植物的地区,从各个层面做好宣传工作,提升公众的常识,才能从根源上解决误采误砍等案件的发生。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