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评论员
70后女汉子
轻视角看世事
杭州一炒货店因招牌上“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中的“最”字,被处20万元罚款,引发网友热议。
据当地媒体调查,这家炒货店是经营了20多年的老店,在市民中口碑也相当不错。老板一直老老实实做生意。他在招牌和包装袋上用了“最优秀”、“最好”等字眼,没想到却违法了。
不仅老板觉得委屈,一些网友也认为处罚过重。想想也不难理解,觉得冤,大抵是因为新《广告法》出台后,这样的处罚还很少见到,有可能是首例处罚,让人为之惋惜。
当地媒体记者查阅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新版《广告法》,第九条确实明文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57条则规定,违反“第九条”者,“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这两条法律条文,老板被罚20万元,确如执法部门所言,已是罚款下限。当然,监管部门还将举行听证会,炒货店老板还有机会申诉,最终处罚将在听证会后确定。
不过,我发现《广告法》第55条还规定,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据此力争,炒货店老板在罚款数额上还有申诉的可能。
说实话,我也有点儿替炒货店老板感觉不值。但法律就是法律,监管部门依法执法也没错。说到底,新版《广告法》也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不让消费者被“吹牛”广告所欺骗和误导。这对谁都一视同仁,并不因你老实做生意,就能给你一个这么标称的例外。
法律的事情,自有法律范围内的依法解决。老板与其为这个处罚想不通,不如在老实做生意之外,认真学习点相关法律法规。这也足以警示其他经营者:大家要少一点吹牛的冲动,多一点认真做事的踏实,剩下那些“最XX”的评价,还是留给市民来口口相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