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共特赦服刑罪犯31527人
2016-01-29 06:38:26 来源:武汉晨报

据新华社电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决定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4个多月过去了,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这次特赦工作已在规定的2015年底前圆满完成。

为严格依法做好特赦工作,确保做到“不错放一个,不漏赦一个”,政法各机关分工负责,严把“六关”。

一是摸排甄别关。累计摸排服刑罪犯235万多名。

二是调查取证关。仅全国监狱系统就派出调查组2500多个,走访各地7800余家单位,收集证据材料17000多份。

三是风险评估关。有关部门对部分罪犯释放后是否具有现实社会危险进行评估。

四是报请程序关。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做到程序规范、公开公正。

五是依法裁判关。人民法院严格掌握特赦案件的实体条件,严格遵循办理程序。

六是法律监督关。迄今为止,未发现一起“以赦谋私”现象。对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了释放前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引导他们做遵纪守法公民;对无单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四无”被赦人员,民政、社保等部门依法按政策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等措施,促使被赦人员顺利融入社会。同时,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原案受害人及其家属思想工作,开展宣传引导,讲清特赦的重大意义、法律依据、法定程序和有关要求,及时澄清误解、回应关切,为特赦工作营造了良好氛围。

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是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特赦制度以来的首次实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赦决定和国家主席特赦令,本次特赦的服刑罪犯包括四类。特赦决定和特赦令规定几种严重犯罪除外。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全国共特赦服刑罪犯31527人(详见图表)。

第一类

罪犯

(50人)

本次特赦的服刑罪犯包括四类

第二类

罪犯

(1428人)

第三类

罪犯

(122人)

第四类

罪犯

(29927人)

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制图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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