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朱凯)昨天,市政府法制网就《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办法》明确,所谓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机关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办法》要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其中,市信用信息平台不得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
市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和市级信源单位应当通过政务网站、“信用武汉”网或者市政府指定的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依法公开单位公共信用信息。
建立失信惩戒制度,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严重失信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失信惩戒制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信用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